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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7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批准 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2年9月 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人 类文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 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山文化遗址群,包含红山遗址群和魏 家窝铺遗址。红山遗址群位于红山区东部的红山,包含红山文化 1居住地遗址、 夏家店下层文化和夏家店上层文化居住地遗址、 墓地 、 祭祀遗址等从新石器时代到青铜时代多种考古学文化的遗存;魏 家窝铺遗址位于红山区文钟镇三眼井村魏家窝铺自然村东北约 1 公里的丘陵台地上,是红山文化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聚落遗址。 第四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 第一、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五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 入市、 红山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所 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 管理 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红山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 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 构,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 红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 管理 和利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 红山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公安机关、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水行政、 农牧、 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 2会应当配合做好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工作。 第七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 于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 第八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实 施涉及红山文化遗址群的各类文物保护规划; (二)实 施涉及红山文化遗址群的各类文物保护项 目; (三)对 涉及红山文化遗址群的建设项 目提出意见; (四)配合文物考古 单位进行考古调 查、勘探、 发掘等工作; (五)负责建 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 出土文物的收 藏、 整理、 保护和 宣 传展示,组织开展有关学 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七)负责对红山文化遗址群各类要 素的日常监 测,定期 维 护,建 立日志; (八)建 立红山文化遗址群文物保护 单位记录档案; (九)依法 查处破坏红山文化遗址群 及其保护设 施的违法行 为; (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 他与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 管理和 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山文化遗址群的 义务, 3并有权对破坏红山文化遗址群 及其保护设 施、盗掘文物以及其他 有损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的 违法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对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 以及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 和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 以下简称 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是红山 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不得因经济建设活动 而随 意变更;确因文物保护需要 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 制地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的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 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为准。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三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对 象包括: (一)遗址群的 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遗址群的房址、 环 壕、 祭坛、 墓葬区等古人类生 产生活 4遗迹; (三)遗址群发 现和出土的玉器、 石器、 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 历史文化遗 产。 第十四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工作应当实行重大事项专 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五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文物保护工 程应当遵循不改变 文物原 状的原则。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 养维护工程、 抢险加固工程、 修缮工程、 保护性设 施建设工 程、迁移工程等重大保护工 程,景观绿化以及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编制专项 技术方案,由红山文化遗址群 保护管理机构 逐级向文物行政部门 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审核 批准。 第十六条 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 地带内的建设项 目应当符合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魏家窝铺 遗址文物保护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 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逐级报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 查、 勘探、挖掘以及开展相关 科学研究项目,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 报批手续,并向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通 报情况。 5第十八条 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 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进行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 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 设施; (三) 擅自进行 采矿、采石、采土、采砂等活动; (四)垦荒、放牧、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从事 产生废气、废渣、废水、噪声、放射性物质等造成环 境破坏或者污染的建设和生 产经营活动; (六) 未经许可砍伐或者损坏树木 、挖掘药材以及采集动植 物标本、种 植危害文物本体的 植物等; (七) 擅自修建陵 园、坟墓; (八) 擅自进行 基本建设和有 碍遗址环境 风貌的工程建设; (九) 擅自设立高压线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红山文 化遗址群环境 风貌的设施; (十) 违规倾倒、堆放垃圾; (十一)其 他破坏文物和 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三章 管 理 6第十九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本体保 护状况、 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自然和人为 变化、 周边地区 开发对文物本体的 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定期监 测、反应性监 测 和日常监 测,建立监测检查记录档案。 第二十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范围内应当配 备安防、消防、 急救等设 施和设备。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安全保护的应 急预案, 定期进行 演练,确保 游客、文物和环境安 全。 第二十一条 发生 危及红山文化遗址群安 全的突发事件或者 发现红山文化遗址群存在安 全隐患时,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程序逐级 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二条 市、 红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依 托遗址建 立遗址公 园 和遗址 博物馆等,形成具有保护、 收 藏、科研、参观、教育、交流和 服务等功能的公共 空间。 遗址公 园的建设应当 坚持规划 先行、分步实施、促进发展、 惠 及民众的原则。 遗址 博物馆的设立应当坚持科学定位、 突出特色、 7多样展示、发挥功能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 出土文物经过 研究、 修复、登记 造册,妥善保管,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后,由红山文化遗址 博物 馆收藏,除需要特殊保护的文物 外,应当 免费向公众展示。 第二十四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运用多种方 式,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 增进公众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 认识 和了解。 第二十五条 经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 同意,并报相 关部门批准, 可以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 开设与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 服务项目。 鼓励发展红山文化遗址群文化 旅游创意产业。 第二十六条 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 拍摄电影、电视剧(片)、广告等活动,应当确保文物和环境安 全,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 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的,同时 将批准文 件交市及红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山文化遗址群保 护管理机构 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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