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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交流 内部资料 ★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2 第3期(总第9期)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2 年6 月 29 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9 月 23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2 年 10 月 25 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 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 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环境卫生及相关公共秩序进行管理维护,对业主 提供相关生活服务的活动。 法律、法规对住宅物业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街道 (乡镇)负责、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将物业监督管理工 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二)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 管理委员会组建; (三)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开展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 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指导、监督建筑物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清缴和使用; (三)指导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辖 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五)建立自治州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 (二)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法律 知识和业务培训;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清缴和日常使用管理监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 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会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九)对物业服务人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十)监督物业服务人健全薪酬制度和员工激励制度; (十一)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 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相关住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为 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调解行业纠纷,督促物业服务人及从业 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行业 健康发展。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促进物业行业 规模化发展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 新建住宅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一)分期建设或者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 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 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建成住宅物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市)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建筑规模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四)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 筑面积 2%-3%的比例且不少于 40 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 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 管理办公用房中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详细规 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商品房预(销)售前、保障性住房及各类政策性安置 住房分配入住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 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期限未满,但业 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6-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承担业主义务。 当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更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毁花、草、树木,侵占绿 地; (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 自设置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五)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等设施; (六)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及安全出口,在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 电; (七)高空抛物;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 险性物品; (九)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违反规定种植植物或者饲养宠物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相关业主、物业使用 理。 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业 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 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未派人参加筹备组的,不 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投票等形式参与业主大会表 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 直接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参与业主大会 表决的业主应当占住宅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 占比三分之二。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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