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2022年8月29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阜新工业文
化,弘扬阜新工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
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已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
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在阜新工业长期发展进
程中形成的,反映工业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具有较高历史价
空— 1 —空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
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
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
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品、产品 、
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 、
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
权人和使用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
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遗
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部
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工信部门”)负
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协助市工信
部门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文物
空— 2 —空财政、国有资产、档案、教育、交通运 输、环境卫生、公 安、
市场监管等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 挖掘、诠释、展示、
宣传阜新工业文化价值,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增强工业
遗产保护和利用 意识。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大中专 院校、行政 学院等将工业遗
产知识纳入地 方课程内容。
第八条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 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工业遗产
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 总体规划相 衔接,并
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和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等。
第十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工业遗产 评价指标,建
立市级工业遗产保护制度; 采取调查和组织申报相结合 方式,
开展市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市工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遗存价值, 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
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申请省级、国家工业遗产; 符合文物、
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的,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城乡
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规定程 序积极申请或者推荐。
空— 3 —空第十一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国有资产、住房城
乡建设、自然资源、档案等部门 开展工业遗产调查。
市工信部门通过调查 方式拟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业遗存认
定为市级工业遗产的,应当 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所有权人 或者
使用权人 积极申请。
第十二条 工业遗存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市级工业
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工业遗存核心物项产权 明晰;
(二)彰显阜新工业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
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
(三)保存 状况良好,具有 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和利
用规划 或者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 措施;
(四)符合市级工业遗产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工业遗存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可以 向县工信
部门提出申请, 由县工信部门 初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 意后,
向市工信部门申报市级工业遗产。
申请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工业遗产 评审专家委员
会。工业遗产 评审专家委员会 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科
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 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市
空— 4 —空级工业遗产 评价指标标准,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 整、撤销等
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定期组织工业遗
产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 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 审查合
格并公示后,公布市级工业遗产 名单并授牌。
市工信部门应当加强阜新 煤炭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提高煤
炭工业文化 影响力。
第十六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建立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 名录,
实行动态管理,及时 向社会公 布,并建立和 完善工业遗产档案
数据库。
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 名录应当包括工业遗产 名称、地 址、
核心物项、级 别、建成年代、保护责 任人等内 容。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为工业遗产
的保护责 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 修缮维护、安全防护、档案管
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所 需费用可以从工业遗产专项资金中 予以
适当补贴。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核心
物项醒目位置设立标志。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设 置专门部门 或者由
专人监 测工业遗产的保存 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工业
空— 5 —空遗产格局、结构、 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 不被破坏。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以 向政府捐赠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市
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有资产部门 依法接收。
第十八条 对尚在使用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在 妥善保护、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 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 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 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和
利用情况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在改 造、迁移列
入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 名录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前,应当 向市
工信部门报 告。改造、迁移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
市工信部门应当及时 向市人民政府报 告。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在市级工业遗产 格局、结
构、样式和风貌特征 出现较大改 变时应当及时 恢复,出现损毁
时应当及时 修复,有关 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工信
部门向市工信部门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损毁且无法修复,不
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由市工信部门按照规定程 序从市级工业遗
产名单、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 名录中移除。工业遗存所有权人
和使用权人及有关 方面不得继续使用“阜新市市级工业遗产”
字样及相关 标志、标识。
空— 6 —空第二十二条 工业遗产 集中成片,具有 一定规模,工业风貌
保存完整,能够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 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
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工
业遗产保护区,进行 整体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 综合运用 互
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 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 创
作、展 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 匠精神、 劳模
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促进阜新工业文化 繁荣发展。
第二十四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设立相应
的展陈设施, 现场展示工业遗产 重要价值、保护理 念、历史人
文、科技工艺、 景观风貌和品 牌内涵等内容。
鼓励和支持煤炭、电力、机械、酿酒、蒙医药等行业企业
个人通过建设 博物馆、展览馆等方式,对工业遗产进行 集中保
护、展 示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
利用工业遗产场 景资源, 开发新产业、新业态、新 商业模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 开发具有生
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 普教育、特色产品推 广等功能的工
业旅游项 目,完善基础设施和 配套服务, 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
特色的工业旅游精品 线路。
空— 7 —空第二十七条 禁止对列入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 名录的工业遗
产实施下 列行为:
(一)改造、迁移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造成工业遗产价值 降
低或者丧失;
(二)拆除、损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三) 擅自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上 涂写、刻划、张贴、攀
爬;
(四)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工业遗产管护设施 或者保
护标志;
(五)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有关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
为,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改造、迁移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造成工业遗产价值 降
低或者丧失的,或者拆除、损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的, 由市工
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恢复的,给予警告,
对非经 营性行为可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对经 营
性行为可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 罚款。
(二)擅自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上 涂写、刻划、张贴、攀
爬的,由市环境卫生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理。
空— 8 —空
法律法规 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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