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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 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制止违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 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 包与承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 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工程。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 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 交通、 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 1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 资建设工程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 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科学合理、 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 限额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工程的,其财政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 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机制 和标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 要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机制,将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 文件的编制、评标和定标方法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 效果的评估等纳入廉洁评估范围。 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 定标工作规 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制度 , 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采用简 2化程序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投 标人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保证金等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评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进行评审,独立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 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定标 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 和项目定标方案, 不得临时改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应当采 取集 体议事法定标,由国有 企业法定代表人 担任定标委员会组 长, 定标委员会 成员对定标结果承 担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承 担第 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 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的执业资格证 明、投标人为其 缴纳社保的证 明。 投标人在投标 时应当签订承诺函。 承诺不借用资质、 不串标 围标以及中标后 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 时收集、妥善保存政府投资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 材料和信息。 在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 将评标报 告、 投标报 价、 投标人业绩 信誉资料以及考察、 质询、清 3标报告和定标委员会投 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 料留存备查, 属于 应当公开的内 容应当在市交 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 单位承担建设工程 首要责任,应当全面建立 内控和自查制度,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质 量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 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 单位 将所有分包合同、主要 材料购买合同、机 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 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 流水等资 料报建设 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 单位进行履约评 价,并全程 留痕。 第十五条 建设 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 现场管理,重 点核查 实际履行合同的 单位与中标人是否一 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 中标信息是否一 致,项目负责人是否 到岗履职,承包 单位是否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 单位是否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承包 单位支付工资、 缴纳社保等。 承包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分包 单位的现场情况进行 核 查,定 期向建设 单位报送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中 载明禁止转包、违法 分包和出 借资质行为的条 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 单位应当梳理建设项目 涉及的所有合同关 系, 制成合同谱系图,在施工 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 示。 主要合同关 系 发生变更的,建设 单位应当及 时修改合同 谱系图并公示。 合同 谱 系图应当同 时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信息平台备案。 4合同谱系图应当包 括工程总承包合同、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在银行开设 专用于工 程款收支的监管 账户,施工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银行三方 签订款项监管 协议。建设 单 位负责监督 专款专用,开 户银行配合建设 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实施监督,并提 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 流向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 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 单位和分包 单位现场人员情况、 合同的 履行情况、 资金 流水情况定 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履约评 价报告,对 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 形进行全过程 核 查、 评 价。 建设 单位应当及 时将履约评 价结果在市交 易中心网站 进行公 示。 第二十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机 构委托具备 条件的第三方 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质 量、 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 程检查和评 价,建设 单位应当将第三方评 价结果作为对 参建单 位履约评 价和项目管理的重要 参考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履约评 价结果计入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实施向建设 单位负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5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分包 单位管理 要求分包 单位将主要 材料购买合同、 机 械设备租赁合同、 工资支 付台帐和清单、资金 流水等资 料报承包 单位备案。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配备施工管 理人员并在 岗履职,严格实 名制管理,定 期向建设 单位报告现 场管理自查情况。 承包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建设 单位提交工资支付 台帐和清单、 资金流水等资 料,并全程 留痕备查。 承包单位应当完善用工制度,严 禁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 技术标 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施工质 量、 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 量、 安全承 担监理责任。 监理 单位应 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 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 师进驻施工现 场。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当 检查该 项目是否 存在转包、 违法分包、 挂靠等 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应 当采取措施制止 ;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 即向建设 单位和行 业主管部门报 告。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 单位选择的分包 单位资质进行审 核,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 单位,监理 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 并立即向建设 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 告。 6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 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其标的 、 价款、质量、履行 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及中标通 知书的内 容一致。 建设 单位和承包 单位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 协议。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数字化智慧工地管理平台,通过 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移 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打造智慧 工地,实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数字 化管控。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 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 投资建设工程 信息平台。 政务服务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 参建单位应当将立项、 规划、 设计、 招投标、 施工、 竣工验收、 质量安全、 信用信息等全流 程相关资 料及时录入建设工程 信息平台。 国企代建的政府投资建 设工程 信息应当由代建 单位接入建设工程 信息平台。 工程资 料应当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同 步形成,并应当 真实 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 量。 工程资 料形成单位应当对 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提 供虚假工程资 料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具体办法由市公 共工程建设中 心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 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 建设、 交通、 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 7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人民法 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中认 定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启动倒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人社、 信访等部门在 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 为的举报、 投 诉时,发现属于违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 挂靠原 因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的,应当及 时将相关违法 线索提 供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 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 因实施行政 处罚需要查实资金 流 向的, 可以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向 税务部门 请求协助提供涉案企业关于 该项目的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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