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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 (2022年8月26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护长江江豚,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 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科学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等力量,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提供科 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学支撑。 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江豚保护专家委员会,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与南京市、 为长江江豚的保护管理、救助救护、科研监测以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 及科普宣教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专家委员 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会由生物、生态、林业、规划、水利、文化、法律等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 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领域的专家组成。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 二、长江江豚保护工作遵循生态优先、统筹 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 协调、严格监管的原则,健全上下游、左右岸的跨 地区、跨部门协同保护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 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并建立长江江豚保护执法联动机制。 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区域协同推进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 保护工作机制。 理的财政投人,为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设施建 长江江豚保护实行物种与生境保护相结合。 长江江豚实行就地保护,必要时辅助采取迁 设、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方面提供保 障。 地保护。 三、市、沿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 对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的长江江豚经常活 动水域,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海事、航道等机构意 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见后可以划定临时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 规划,建立长江江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长 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护管理。 护措施。 沿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长江 六、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 区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管理 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纳人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内 容,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指导自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 — 214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安全生产; 保护的需要,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 不利影响。 (二)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长江江豚 十、建设项目对长江江豚及其生境可能造成 等自然资源调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长江江豚 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专题论 生境的监测监管;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内日常巡护,运用科技 证,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适时进行 周期性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手段提升保护巡查、监测监控水平,牵头并协调 开展自然保护区内长江江豚救护;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题论证报告和有关行政 (四)协助开展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长江江豚 主管部门、机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 保护工作; 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江豚物种的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要时依法依规开 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长江江豚保护 十一、加强对世业洲、江心洲、扬中岛、雷公 工作; 岛等长江洲岛和湿地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二)配合自然保护区的巡护工作,协助开展 人破坏长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 件。 长江江豚应急救助救护; (三)定期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生 在长江水域及其岸线上进行作业或者活动, 外来物种、人侵生物的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防止或者减少对长江江豚及 (四)开展水生生物保护、渔政管理和渔政执 其生境的损害: 法与监督; (一)除执行紧急公务、军事运输、应急救助 等任务以外,船舶通过自然保护区时,应当采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长江江 降速、降噪、禁鸣等必要措施,不得排放船舶水污 豚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综合执 染物,不得进人禁止航行水域,不得无故抛锚停 法。 泊。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有关长江江豚保护的报 (二)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活动, 警求助,依法预防、处置涉及损害长江江豚及其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 生境的违法行为。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协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 (三)在长江江豚经常活动水域进行涉水和 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航 近岸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有关 道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江豚及其生境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声呐驱逐等方式,确 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保长江江豚远离施工水域。 九、市、沿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涉 (四)实施科学灭螺,在洲滩湿地不用或者少 及长江岸线开发保护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长江 用灭钉螺药;必须喷洒灭钉螺药的,卫生健康行 岸线保护详细规划以及过江交通、港口建设等其 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安排时间,采取措施防止药 他涉江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长江江豚及其生境 物散播,并及时告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 —21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保护区管理机构。 鼓励、支持长江江豚保护社会组织和研究机 (五)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倾倒垃圾。 构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 (六)禁渔区域、禁渔期内不得实施捕捞、垂 长江江豚救助救护、科研监测以及公益宣传和国 钓。 际交流等工作。 对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为,国家规定 (七)除科学研究、救灾救助和为了公共利益 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 的需要以外,不得使用无人机、遥控船或者其他 方式干扰长江江豚的日常活动。 诉讼。 (八)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长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南京、马鞍山等相 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为。 关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进行活动或者作业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还应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南京、马鞍山等 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下方面开展协作活 十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 动,协同推进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护: 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生态环 (一)协同开展流域性长江江豚资源调查和 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通过增殖放流、保持植 生存环境监测,加强科研合作、技术交流和研究 被自然状态、保持江河湖口连通、自然岸线恢复 成果共享,推动长江江豚全生命周期联动保护; 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改善长江江豚觅食和生息 (二)加强长江江豚遗传多样性保护合作,协 繁衍场所条件。 同建立种群基因档案,加强种质资源交流,提高 十三、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研究挖掘长江江 长江江豚遗传多样性; (三)加强长江江豚的收容救护合作,共享收 豚的历史内涵,讲好“微笑天使”故事,促进长江 江豚文化认知与生态旅游相融合,打造“镇江江 容救护设施设备,互相提供收容救护人员与技术 豚”城市名片。 资源,定期开展收容救护技术交流,共同提升收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江豚保 容救护水平; 护科普宣传教育,设立并完善必要的场所、设施, (四)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的执法合作,共 为开展长江江豚保护宣教、研学实践和社会公益 同搭建区域性执法协作平台,推进执法信息交流 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便利。 和证据互通,依法惩处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 行为; 每年10月24日为镇江长江江豚保护宣传 日。 (五)加强长江江豚保护领域民间力量的合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江豚及 作交流,组建流域性长江江豚保护联盟,联合开 其生境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或者控告损害长 展长江江豚保护宣教活动。 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 十六、违反本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长江江豚死亡、受伤或 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者受困的,应当及时报告。 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长江江豚及其生境损害 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 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江江豚保护宣传、 任。 巡护等活动。 十七、本决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216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保护区管理机构。 鼓励、支持长江江豚保护社会组织和研究机 (五)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倾倒垃圾。 构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 (六)禁渔区域、禁渔期内不得实施捕捞、垂 长江江豚救助救护、科研监测以及公益宣传和国 钓。 际交流等工作。 对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为,国家规定 (七)除科学研究、救灾救助和为了公共利益 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 的需要以外,不得使用无人机、遥控船或者其他 方式干扰长江江豚的日常活动。 诉讼。 (八)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长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南京、马鞍山等相 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为。 关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进行活动或者作业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还应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南京、马鞍山等 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城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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