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 用和规范化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 1 ─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 、收集、分类、贮 存,运输、调配、固定填埋、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 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 则,构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 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 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建筑垃圾 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督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 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 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 2 ─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 第六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 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场所、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 第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 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污染防治、 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 位等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 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置 活动。 未经核准,任 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 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 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置 费用。─ 3 ─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 方案,在 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 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 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 方案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 调配、固定填埋、利用和污染防治的 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理 方案分类收集、 堆放、及时 清 运,不能及时清运的, 落实防尘降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二) 硬化施工工 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 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作业场所; (三)施工工 地出入口安装使用视频监控; (四)明确施工 现场管理责任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并 开启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 控等装置设 备, 保持正常运行 ; (二)按照核定的时间、 路线、目的 地清运; (三)保 持密闭运输, 不得沿途遗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转运调配建筑垃圾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 堆放建筑垃圾,并设置明 显的分类 堆放标志; (二) 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降噪、防渗、防滑坡等措─ 4 ─施;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 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固定填埋建筑垃圾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填埋作 业规程完备,采取防尘降尘、降噪、防渗等 措施; (二)制定分区分单 元填埋作 业计划,作 业分区应当 采取 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三)制定并 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制度,保 证环 境卫生、安全生产相关设 备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四)固定填埋场所 不得填埋建筑垃圾以 外的其他固体废 物;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 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房屋装饰装修实行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是住 宅小区的物 业服务人;没有物 业服务人的, 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确定管理责任人。 机关、 团体、部 队、学校以及其他 企事业单位,本单位是 管理责任人。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 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设置装饰装修垃─ 5 ─ 圾暂存场所,及时 联系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运输建筑垃圾 的单位 清运,并 将装饰装修垃圾产生、运输等相关 信息向所在 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报 告。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垃圾产生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 在装饰 装修前将装饰装修的时间、 地点、规 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 袋装后堆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 暂存场所, 并承担相应的处置 费用。 第二十条 单位和 个人应当 采取措施,促进建筑垃圾源头 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 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 措施纳入工程设 计、施工 招标文件,督促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 具体落实,并 将建筑垃圾减量 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 概算。 建设工程设 计单位应当 在符合设 计基本原则 前提下,优化 建筑设 计,提高建筑物的 耐久性,改进建设工 艺,优先选用可 以回收利用的建筑 材料,减 少建筑材料的消 耗和建筑垃圾的产 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 组织编制施工 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 方案,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 艺,减少 工程渣土和工程 泥浆的产生, 就地利用本项目产生的工程 渣 土、干化处理的工程 泥浆等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 圾资源─ 6 ─化利用 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 投 入,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 技术、新工 艺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 个人使用建筑垃圾 再生产 品。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设 计单位应当 在符合设 计基本原则 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建筑垃圾 再生产品,并在设 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 再生产品可以使用的范 围和比例;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 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垃圾 再生产品 可以使用的范 围和比例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 跨县区利用机 制。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的单位进行考核 评价。考核 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考核评价具体办法 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的检查监督,发 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违法行为 属于其他部门─ 7 ─ 管辖范 围的,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移送,相关部门应当自作 出 处理决定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结果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 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 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应当 在三 个工作日内 移送有管辖 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并 提供必要的技 术支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作 出处理决定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 的行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 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 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 围的,应当及 时移送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 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 现 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管理等部门 可以对违法处置的建筑 垃圾及其设施、设 备、场所、工 具、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 押: (一) 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 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10-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10-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10-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10-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5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