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1日肇庆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 洁、 优美、 文明、 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 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 需经费,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完善市容和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城市运行服务管理平 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 乡建设、 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 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做好 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发现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 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鼓励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 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环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和 爱护 环境卫生设施的 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 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选聘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 宣传教育、违法 行为纠正及其他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创 新管理方 式,运用现代通 讯工具、信息 网络平台收集、 处理单位和个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 意见建议, 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市容和环境卫生 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 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向社 会公开 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 调查处 理,将处理结 果告知举报人、 投诉人,并为其保 密。 举报经查属实的, 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 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 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 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 习惯。 学校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 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参 加志愿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文明 习惯。 鼓励广 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大众 传播媒介安排市容 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 益性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 力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 志愿服务、公 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 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 使用或者 管理的建( 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 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服务人为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 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市道 路、 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 人行过街 通道( 桥)、轨道交通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 客运站、公交场 站等场所,责任人为 经营管理单位; (二)公 园、广场、 旅游景点,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三)国 家机关、 部 队、企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及其他组 织的办公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 (四) 临街店铺、临街办公场所,责任人为 店铺经营者、 办公场所 使用者; (五)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待 建地块,责任人为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六) 集贸市场、 临时疏导区( 点)、 商场、 展 览展销、宾馆、餐饮服务、文体、娱乐场馆等经营场所,责任人为经 营 管理单位; (七)公共 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责 任人为管理单位; (八)公共 候车亭、广告等 户外设施,责任人为所有权 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九)电力、 照明、 供气、供水、排水、 通信等公共设施, 责任人为经 营管理单位; (十)城市 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 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人的,由所在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 具体范围和责任 书 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 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书 并将责任人、责任要 求、监督 电话等内容在责任区 范围显著 位置张贴公示。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 履行 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乱停放、乱拉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时 清扫保洁,按照分 类 投放垃圾并及时 清运;无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 违法饲养畜禽; (三)保持 绿化和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无侵占、破坏 绿化及设施行为。 对在责任区内 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进行 培 训和指导,对其 履行责任的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评,纳 入网格化管理,建 立和完善考 评奖惩机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建( 构)筑物、 道路、园林绿化、 公共设 施、 广告 标识、 照明、 公共场所、 城市水域、 居住区等的容 貌建 设与管理,应当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市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本 地具体情况,制定 严于国家规 定的城市容 貌标准。 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色 调、装饰和风格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 外形完好、整洁,对破损、 污损的外立面及时进行整 修。 临街建(构)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篷、空调室外机、排 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规范设置、 保持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吊挂或者堆放 有 碍市容的 物品。 第十八条 城市道 路两侧和广场 周围的店铺应当在 室 内经营,不得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 工、作业、经 营、展示、宣传等活动。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完好 ,出现损坏的,城 市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修复。 因工程建设需要 挖掘城市道 路的,应当事 先征得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 意;影响交 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县(市、区)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同意。 城市道 路挖掘实行季度统筹管理和全过 程信息公 示。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 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在办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 挖掘城市道 路的事项时, 应当加强统 筹协调,按季度安排需要在同一 路段进行施工 的多个施工主 体集中施工,并提 前将施工 路段、时长、交通 疏导方案等信息提 前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10-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10-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10-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10-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5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