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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 战略,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 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 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 神慰藉、心理咨询、安宁疗护、紧急救援和文体 娱乐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全民行动、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聚合现代经济发展要 素,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 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 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 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 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 展同步增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医疗保 障部门负责拟订及落实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 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 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 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 务工作力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 实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基 本养老服务供给,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适 宜的养老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清单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 准和责任主体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 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 调整. 第七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 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 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要.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倡 导其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 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 年人,关心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掌握老年人的身 心健康情况. 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优 先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八条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 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能和优 势,着力帮助老年人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好养老 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 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 访等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老年人身 心健康的活动. 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服务 老年人志愿活动的情况,可以纳入精神文明综合 考评内容.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树立积极老龄观、健康 老龄化理念,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 的传统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 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 强对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传播健身、康养、维 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 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非法侵害 的能力. 第十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 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出行,应当予以优待 礼让.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园、景点等,应当对老 年人实行免收门票等优待政策.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 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公园、 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身份信息共享等方 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的科学研 究活动,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技术标准、服务模 式、发展经验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 势,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老年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按照规定的人均用 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用地.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 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包含为老年人 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 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 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 用,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评审验收;老城 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 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设置.社区养老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服务设施应当就近便利设置,逐步实现服务半径 小于七百米. 支持物业服务人依法利用住宅小区架空层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善已建成小区养老 服务设施. 新建城市综合体等大型商业建设项目应当配 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标准应当随着 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逐步 提高.配套建设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 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维护 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 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 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闲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 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 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型 和互助性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村 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养 老服务事业. 第十六条 支持利用存量企业厂房、办公用 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根据养老服务需 求,按照规划、安全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或者改造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办 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或者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工 作流程,并提供公共服务政策支持;组织民政、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和其 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不断提升质量和 标准.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 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的地段,优先设置于 建筑物首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 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 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 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 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养 老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 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 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生 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多层住宅及养老服 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 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居家 适老化改造工程相关标准,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 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民 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对符合条件 的老年人家庭,应当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居 家适老化改造.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共服 务的机构和企业,应当尊重并支持老年人使用符 合其能力和习惯的服务方式,保留并完善现场服 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并为老年人接受新技 术提供引导和帮助. 支持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展适老 化改造,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 语音辅助等功能. 支持推广符合老年人阅读习惯的书籍、报 刊、杂志等出版物.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 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等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 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养老服务需求 等进行调查,组织开展文体娱乐、互助养老等 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提供 政府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为 主,其他养老服务为辅.提供的服务项目属于基 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其费用由政府和接受服务 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 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 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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