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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 (2022年8月30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极端天气应对,避免、 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 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对极端天气,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极端天气,是指根据市、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发布的,达到橙色预警信号的暴雨、 暴雪、 大风、 寒潮、 干旱,或者 达到红色预警信号的冰雹、高温、沙尘暴等特殊天气。 第三条 极端天气应对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防治、 属地管 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极端天 气应对工作,将极端天气应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1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建立市、 旗县、 苏木乡镇、 嘎查村四级极端天气应对 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极端天气应对指挥协调、 社会动员、 物资储备 和激励机制。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落实极端天气应对责任纳入政府 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极端天气先期处 置、 基层动员、 抗灾自救、 灾情调查等应对工作,健全极端天气应 对网格机制,明确极端天气应对机构和人员,协助专业应急救援 队伍开展救援。 第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极端天气应对 人员,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极端天气应对工作;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第八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 理、 自然资源、 水务、 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 林业和草原、 农 牧等部门,联合制定极端天气公众应对指引。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推动极端天气应对 知识宣传进机关、 进乡村、 进社区、 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网络,提高公众防 范 极端天气的 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极端天气应对 知识公益宣传。 2第九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极端天 气应急预 案和专项应急预 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极端天气应急 预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 辖区极端天气应 急预案。 应急预 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 案。 第十条 下列重点防控单位应当制定本 单位极端天气应急预 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 案: (一) 铁路、航空、道路运输等公共交通运 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企业、 大 型超市、幼托机构、 养 老机构、 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 营、管理 单位; (三)建 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 物、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运、 使用单位; (四)道 路、 通信、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的经营、管理 单位; (五)人员 密集的高层建 筑、 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 营、 管理 单 位; (六)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应急预 案制定机关和 重点防控单位应当通过实 战 3化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 演练,并根据需 要和情势 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 案。 第十二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 管理、 自然资源、 水务、 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 林业和草原、 农牧等部门开展极端天气灾 害风险调查,明确本级极端天气灾 害 风险存在的区域、 时段、 等级,划定 重要防控区域、 重点防控期、重 大风险点,采取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 范措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极端天气风 险重要防 控区域、 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设立警 示标牌,标明风 险类 型、影响范围、 安全 转移路线、 避难场所、 责任人、 灾情 险情报告电 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和 重点防控单位应当建立专 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机械、设备和物资, 提高应急救援 能力。 第十四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 监测网络, 推进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 自然资源、 水务、 交通运输、 住房和 城乡建设、 林业和草原、 农牧等部门实 现监测网络实时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极端天气 预警信号 后,应当立 即决定极端天气应急 响应级别,发布 启动应 急响应命令。 4第十六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全 媒体信息发布机制,将 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纳入预警信 号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播发或者 刊登。 苏木乡镇、 街道、 嘎查村社区应当实行网格 化传播机制, 快速、 准确传播预警信号到 户到人。 第十七条 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 后,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 可 以采取下列预警措施: (一)组织灾情 监测、信息收集和会商研判; (二)命令有关部门、 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 进入应急 待命状 态; (三)通 知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停止户外集体活动; (四) 巡视管护市政基 础设施和重要工程设施,及时采取加 固、隔离、清淤、抢修等措施; (五) 检查易受极端天气 影响的场所、区域, 及时配备现场 值守人员,对 增加极端天气灾 害风险的设施、 物品予以拆除、清理; (六)调 集抢险救灾所需物资、 装备,清理应急避 难场所和 抢险救灾通道; (七) 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十八条 极端天气灾 害发生后,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 可以采 取下列应急处置 措施: 5(一)组织 营救受灾人员, 启用应急避 难场所,转移安置受 灾群众,打通抢险救灾通道,实 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生态环境 保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保障 食品、饮用水、 衣物、帐篷、燃料等基本生 活必需品 的供应; (三)标明 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 戒区,实行交 通运输管制以 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组织 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清除影响抢险救灾的障 碍物; (五)组织 抢修道路、 通信、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 基础设施; (六)强 排低洼地段、地下设施、雨水管网的 积水; (七)组织社会 力量参与清除冰雪等 抢险救灾活动; (八)依法征用组织、 个人的车辆、器材或者其他物资; (九)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制假售假等扰乱市 场秩序的行为, 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十)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 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 扰 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维护社会治安; (十一) 其他应急处置 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依法有序参 6与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建立救援队伍。 第二十条 重点防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旗县级人 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一) 未制定或者 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 案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 演练的; (三) 拒绝开放在重点防控单位设立的应急避 难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服从极端天气应对 决定、 命 令,或者 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极端天气应对 措施,构成 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其工作人员在极端天气应对工作中 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辽经济 技术开发区应对极端天气工作参 照本 条例关 于旗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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