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培育
第三章 市场规范
第四章 人才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
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
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
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发展,对人力资源市场的
培育引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
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
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
创造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工作
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
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
— 2 —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政策落实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
划、服务保障、综合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
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
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行政审批和政
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
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
形式宣传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
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的先进典型, 树
立正确的就业、用人和服务导 向。
第二章 市场培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 类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培育,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发展 专精特
新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构建多 层次、多 元化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 集群。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 符合市场需求、 功能完
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园,发挥 集聚产业、拓
— 3 —展服务、 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 功能。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
园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资金、土地等相关优 惠政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对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的财政 支持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为重 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 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
业服务 补助;开展就业 见习的,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
贴。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 能培
训,符合职业技 能培训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 补贴类
培训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税务等部门落实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税 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或者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 按照
规定享受相关优 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 地区重点产
业、重 点行业、重 要领域等方 面的人才需求,引导 或者委
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 并根据引进人才的 层次、
数量按照规定给 予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 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 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引进 急
需紧缺人才、促进农村 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 振兴以
— 4 —及提供其 他公益性服务事 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 数据、人工 智能、云计算等新技 术
进行管理创新、技 术创新、服务创新和 产品创新,发展人
力资源管理 咨询、人才 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 术、高附
加值业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 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
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探索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区域化发展 模
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交流合作。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内国际 知名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在省 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 拓国
内国际市场。
第三章 市场规范
第十六条 个人求职,应当 如实提供本人 基本信息以及
与应聘 岗位相关的 知识、技能、工作经 历等情况。个人求
职者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双方 约定处理其 个人信息的,有 权要求删除;发
现处理的其 个人信息有 误的,有 权要求更正或者删除。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予以删除或者
更正。
— 5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 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
的单位 基本情况、招聘人 数、招聘条 件、工作内 容、工作
地点、工作条 件、基本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 险等
招聘信息,应当 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
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 向劳动者提供 平等
的就业机会和公 平的就业条 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 家规定,提供 劳动条件和劳动
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保护标准, 向劳动者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费,维
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 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
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 态劳动者, 符合确立劳动关
系情形的, 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与其 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 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 劳动管理
的,平台企业应当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 确定企业
与劳动者的 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自 由职业等, 按照民事法律调 整双方的 权利义务。
新就业形 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 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
府制定。
第十九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 确定的
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计
— 6 —划,执行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 查分
析,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相关 项目,办理就业创
业和人才服务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 下列服务不得收
费,所需经 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 价位、职业培 训
等信息发 布;
(二)职业 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 咨询;
(四)对就业 困难人员实施就业 援助;
(五)办理就业 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 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技工 学校毕业
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 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
动的,应当依法 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申请,取得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 出行政许
可决定。 选择告知承诺制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办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 收
— 7 —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 咨询、人力资
源测评、人力资源培 训、人力资源服务 外包等业务的,应
当自开展业务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
的,应当自 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报告分支
机构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
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报告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接受用人单位委 托招聘
人员, 或者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 电信业务经
营者以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接受用人单位委 托发布
招聘信息,应当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 简章、营业 执照或
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文件、经办人 身份证件、用人单位
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
查。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 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
人力资源服务;
(二)以招聘为 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 8 —
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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