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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5月30日海 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 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名额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 3人; (二)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 5人; 1(三)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设 7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 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职务终 止、罢免、辞职、补选,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职务补贴。各村按照本 村集体经营实际状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各级财政 给予的补贴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 立人民调 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 兼任。各下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执行村民会 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 规民约,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划,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 2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根据量力而行、民主自愿的原则,编制本村建设规 划,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办理本村修桥建路、兴办学校、整治村 容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指导村民建设住 宅;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教育和 引导村 民履行法律规定的 义务,维护社会治安, 禁毒、禁娼、禁赌, 依法调解村民 在婚姻、家庭、财产、土地、 邻里关系等方面的 民事纠纷,促进村民 之间的团结、互助; (五)开展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普及科学文化知 识,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 义农村新风尚; (六)支持服务性、公益性、 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 动,推动农村社 区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七)组织村民 参加抢险救灾和开展公益活动,并及 时向 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 (八)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议、决定和政府的委 托,办理有关事项, 向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 部门反映村民的 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 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 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 半数同意。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召集,主任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 以委托一位副主任 召集。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 小组长可 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向村 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 告工作并接受 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 将下列事项提 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后,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建设规划; (二)本村 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 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 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 包方 案; (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使用权出 让、转让和承包方 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 目的立项、承 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 使用方案; (八)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基本农 田保护方案; 4(十一)优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方案,社会组织 捐赠款 物的使用; (十二)其他应当由村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前款规定的事 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 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 召集。有十 分之一以上的 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 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 前10日通知村民,公 告会议议 题,张 贴或者印发会议有关 材料。 村民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 居住分散、交通不 便的 村或者人数过多、难于集中的村,村民会议可以 视情况分片召 开。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 半数, 或者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 户的代表 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 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 邀请驻本村的 企业、事业 单 位和群众组织 派代表列 席。 第九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依照下列程 序进行: (一) 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草案; (二) 将草案印发本村村民 或者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 将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四) 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承担 拟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草案 的具体工作,并负责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 说明。 第十条 设立、 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 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 书面授权的事项, 但下列 事项村民会议不 得授权: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 举和罢免;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撤销,村民代表的名额和 推 选办法; (四)村民 小组的设立、 撤销和调整; (五)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 适当的决定。 6村民代表会议不 得将村民会议的 授权转授给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 成,村民代表应当 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五分之四以上, 妇女村民代表应当 占村民代表的三 分之一以上。不 同民族聚居 的村,各民 族均应当有各自的村民代表。 新一届村民代表,应 当在新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 前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 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 或者由各村 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不 得少于20人。按 户推选村民代表的, 可以自愿 联户推选,也可以按住地划 户推选,由村民委员会组 织推选;村民 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 ,应当召开村民 小组会议 推 选。村民代表的具体人 数及妇女村民代表的名额和 推选办法, 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 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 单 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 颁发村民代表 证 书。 村民代表的任 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 期相同,可以 连选 连任,任 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指定、委 派或者撤换。 村民代表应当 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 督。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 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经原 推选单位同意,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7村民代表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 议确认后公告,其村民代表的资 格自行终止。 原推选单位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 或者三分之一的 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代表的要 求。村民委员会 在接到罢免要 求的30日内,应当 召集原推选 户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表决。 村民代表的补选,按原 推选办法进行。 村民代表 变动的,由村民委员会 向村民公 告。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 召集,每季度召开 一次。有 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的,应当 召集村民代表 会议。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 在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3日前,将会议讨论 的事项通 知村民代表,并 视情况需要予以公 告。村民代表应当 就会议讨论事项 在会前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 意见,并在村民代 表会议上 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 参加方可召开, 所作决定应当经 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同意。 驻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 组织的负责人,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 席村民代表会议,发 表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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