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年11月
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
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
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
则下,依照本地实际,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安
1排、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本地方
的优势,加快改革开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
养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省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培养
少数民族干部及各类专业人才。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
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
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
炼。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各类专业人才在职
称评定、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
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优惠政策聘用高级专业人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
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定
一定的比例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中选
拔任用。
民族自治地方招录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时,采
取单设职位、划定一定比例等优惠措施招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2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制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地区的教
育、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工
作。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期间,除派出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对其生活待遇 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其他地区的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
作。
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时间 较长的汉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的子女,其 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在教育方面享受少数民族
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逐年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农业投
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农业产业,加强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建设,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发展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
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休闲农业。在安排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
资金时,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民族自
治地方 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 训,组织民族自
治地方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增加 农民
收入。
3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 欠发达地区的
扶持力度,国家下 拨的以工代 赈资金、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 金
等,重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 欠发达地区,优 先扶持国家 扶贫开
发工作 重点自治县欠发达地区。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帮助 欠发达地
区、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 群众改善生活和生 产条件,支持以通
水、通路、通电、通信和危房改造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
农田基本建设。对需要 迁居的,应当规划和 建设新的 聚居点,
切实解决生产用地,配 套灌溉设施, 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 群众
到新的 聚居点生活和生 产。鼓励社会力 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
扶贫开发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 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 贸易,鼓励
发展优势 产业,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开展招 商引资、对外经济
技术和 劳务合作。
省人民政府 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 贸易、少数民族特需
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族 贸易
企业、少数民族特需 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和
财政政策方面 给予照顾。
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业依法 减征或免
征企业所得税。
4第十条 省和 市、县、自治 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
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 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 充分
利用民族自治地方 旅游资源,开发具有 热带风光和民族特 色的
旅游项目和 旅游产品,加快发展 乡村旅游、休闲旅游、民俗旅
游。
省人民政府应当 将民族自治地方的 旅游业纳入全省旅游发
展规划,支持对民族自治地方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加
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有关部门在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 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
征求同级民族工作部门的 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生 态保护
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对在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 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 给予合理补
偿。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林业,将国家安排的 重要的林业生
态建设项目和 林业专项资 金优先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采取
措施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进 步,推广实用先进技术,加强
技术的 引进、吸收和创新。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 环境、资
5源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实用科技开发和 成果转化的研究,帮助
民族自治地方 充分利用本地资 源发展特 色产品和特色产业。在
科技项目和科技经 费的安排上,对民族自治地方 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少数民族教 师
队伍培养力度,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 师的培
训,提高教学 水平。组织和 鼓励各民族教 师和符合任职 条件的
各民族 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并给予相应
的优惠待遇。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 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
原则,制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 收少数民族 考生的
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
业,逐年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 投入,其增 长幅度应当高
于其他地方。在安排教育 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
重点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办好民族中学、 寄宿制少
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高中班和民族 预科班。
省人民政府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 补助资金,依照规定对
民族自治地方 义务教育 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 补助住宿费、生活
费和交通 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教育少数民族学生 免
6除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对生活 费给予补助;实行免费中等
职业教育, 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考取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特
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励考取国家 重点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
生,以及 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 重视发展民族自治
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 逐年加大 投入,进一 步健全社会救助和
保障机制, 完善社会保障体 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 给予扶
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 系的建设,在安排社会
保障补助经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 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 逐年
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事业的 投入,其增 长幅度应当高
于其他地方。积极 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
展,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加强 乡村卫生室管理和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提高医务
人员待遇。改 善医疗卫生 条件,做好地方 病、流行 性传染病的
防治和妇 幼保健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编制本行政区域人 口发展规划,制定人 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
案,调控人口数量,实行优生优育, 提高各民族人 口素质。
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重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 传统医药,对
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 传统医药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 重视
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 广播、电视、文学、艺术、体育、出 版等
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民族 文化产业。
省人民政府定期举办 全省少数民族 文艺会演和全省少数民
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繁荣民族文艺创作,开展 健康、文明的民
族传统体育活 动,丰富各民族 群众的文化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 预算中安排资 金,或者在具备 条
件时设 立少数民族 文化保护与开发专项资 金,用于少数民族 文
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 财政通过一 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 财政转
移支付以及国家 确定的其他 补助方式,逐步增加对民族自治地
方的资 金投入。对民族自治地方上划增 值税中央返还部分,全
额留给民族自治地方 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和省安排 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专 款和其他专项资
金,实行专 款专用,不 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
当对民族自治地方 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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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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