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 (2022年8月2日定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热用热活动,维护供热用热双方 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 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服务,是指为满足热用户用热的需要,供 热经营企业向热用户提供供热产品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者 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总称。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者居 民用户。 — 1 — 第三条 城镇供热遵循政府主导、民生优先、保障安全、 节能环保、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 机制,实现城镇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与供热保障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工作,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环保节能、安 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供热政策 性补贴的重要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民政、公安、财 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供热用热相关工 作。 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热用热服务职 责。 第六条 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 备,提高供热效益。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 等新能源供热。充分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天然气等能源 — 2 — 供热。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经依 法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 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 控、可调、可 计量 的要求设计建设。鼓励 既有供热系统进行节能和 智能化改造。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 计、 施工、监理应当 由具有资质的单位 承担,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 建设单位 组织供热设施 竣工验收时,应当通 知供热经营企 业参加。 供热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 由建设单位向供热经营企业 移交 相关资 料,移交后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 运行、管理、维护、维 修。 第十条 已经建成使用的二次换热及供热管 网等共用供热 设施设备, 未交付供热经营企业的, 在本条例实施后 六个月 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牵头,建设单位与供热经营企业 — 3 — 参与共同进行 查验,查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热经营企业 移 交设施和相关资 料,供热经营企业负责 运行、管理、维护、维 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 承担供热系统保 修期内的保 修责 任。 第十二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 依法经营 ;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 家安全生产 标准规范, 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安全 风险管控、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等制 度,组织安全生产; (三)为热用户提供合 格的产品和服务,并与热用户依法 签订供用热力合同 ; (四) 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检 查; (五)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维 修和更新,保 证设施完 好、安全 运行;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 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供热期限一般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 日,县(区)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本地气 候、海拔等因素调整供 — 4 — 热期限。 气温异常时,县(区)人民政府可 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 热。 第十四条 供热期开始前,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对供热设施 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七日前通知热用户 ;供热 经营企业应当 在供热期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 低温运行,做好 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保 证按时达标供热。 充水试压和供热 期间,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 泄漏等异 常情况的,热用户应当及 时维修,也可以委托供热经营企业维 修。相关 费用及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 时连续稳定供热。 供热期内,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 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 知受 影响区域的热用户。 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 小时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提 前二日通知热用户。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 任,导致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 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 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用热 费。 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 无法保障安全 稳定供热 影响公共 利益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 决定,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组织供热。 — 5 —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 确保供热设施 正常运行,供 热参数符合标准。 居民用户 室内温度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单位 室内温度由 供热用热双方 在供用热力合同 中约定。热用户 认为室内温度不 达标的,可 以要求供热经营企业 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测温;热 用户对 测温结果有 异议的,可 以申请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重新 测温,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 检测机构测温。 第十八条 供热价 格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小区内共用供热设施日常 运行维护、设备维 修、二次 换热等产生的 费用应当 计入供热 成本。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 贴资金,列入同级本年度财政 预算,专项用 于气温异常条件下 延长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 造、老旧住宅小区供热 设施改 造、困难群体供热补贴 以及能源价 格有较大涨幅等。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 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 格,热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 交纳用热 费;对未销售、未交付使 用的房 屋,由建设单位 交纳用热 费。 第二十一条 具备分户关 闭条件的热用户,要 求暂停供热 的,应当 于当年供热 期开始前,向供热经营企业提 出,办理 暂 停供热手续。申请停热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标准交 — 6 — 纳基本热 费。 具体交纳基本热 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热用户 申请停止集中供热后 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 供热经营企业按全 额追缴热费。未办理暂停供热手续,自行 停 止用热的,供热经营企业 不予减免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热分户 计量装置或者入户 端口以外供热设 施的运行、养护、维 修、更新责任,由供热经营企业 承担。供 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应当 在非供热期内进行年度 检修。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 运行、养护、维 修、更新责任,由 热用户 承担。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范 围内的供热设施定 期进行巡检, 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维 修。 供热经营企业 在对供热设施维 修、养护时,应当提 前两日 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应当 予以配合。因供热设施维护、改 造给 热用户 造成损失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 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 室内供热设施发生 泄漏等紧急情况, 热用户向物业服务人或者 直接向供热经营企业 报告,物业服务 人、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 即采取应急措施;公共供热设施发生 泄漏等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人、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 即采取应 急措施。 — 7 — 供热设施发生 泄漏等紧急情况,需要相关热用户 配合的, 由热用户、物业服务人、供热经营企业及 时通知相关热用户 配 合,相关热用户 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供热安 全应急保障制度,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 预案,提高 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 突发事件。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 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建 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 抢修设施设备, 在供热期内实行 二十 四小时应急备 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有 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充水试压、低温运行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热用户 暂停用热的 ; (三) 不按规定处理热用户投诉的 ; (四) 不及时组织抢修的; (五) 擅自推迟供热、 中断供热、 未按规定供热 期限提前 停止供热的 ; (六)无故未向热用户 退还用热费的;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2022-09-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2022-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2022-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2022-09-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