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2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人道、 博爱、 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保护
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 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
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 和相关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
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
定,单独设置,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
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应当在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3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财政、 审计、 卫生健康、 应急管
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
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
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实现人道救助、备灾救灾
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日常
业务指导、专项工作督查和募捐款物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
红十字救助基金,用于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
志愿服务等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 整体规划和 城市公共文
明指数测评体系。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统一协调和指
导下, 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 运动事务,加强与 “一带一
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道领域 交流合作,加强省际 间以及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 台湾地区红
十字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每年五月为本省红十字 宣传月,结合本省 特4色开展红十字 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省红十字会根据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 市、县( 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
红十字会,保障办公条件,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本省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示
范区)、新区,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依法建立红十字会。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 村(社区)以及 学校、医疗机
构、国有大中 型企业和其 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 层组
织,根据需 要配备工作人员,为其创造工作条件、 提供必要
的活动 场所和经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 向其备案的红十字会基
层组织的指导。
第十五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的公民,可以自 愿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成为红十字会 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 位及有关团体通过 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
的团体会员。
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应当按规定 缴纳会5费,享 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 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
大会,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审议 批准理事会、监事会
的工作 报告和工作规划,决定 重大事项。
理事会、监事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
其监督。
第十七条 理事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中
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 选举产生会 长、常务 副会长、副会
长,聘请红十字会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常务 副会长担任
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
程》履行职责,对理事会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 执行机构,主持红十字会
日常工作,其人员组 成由理事会决定, 向理事会 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对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 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监事 长、副监事长、 监事组 成。 监事会民主 推选
产生监事 长和副监事长。
监事会人 选应当专 兼结合,以 兼为主, 至少一名副监
事长应当由专职工作人员 担任。6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 援救灾、 人道救
助、应急救护培 训,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 器官
(组织)捐献, 参与开展造 血干细胞捐献,组织开展红十字
志愿服务、红十字 青少年工作及其 他与其职责相关的人道主
义服务活动, 协助人民政府 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 服务基层
群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 每年在本级 留成的福
利彩票公益金中安 排适当资金,用于红十字会开展救 援、救
助、 应急救护培 训、 捐献 服务、 志 愿服务、养老服务和红十字
青少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 援
工作纳入政府应急 管理体系,根据工作需 要将红十字 仓储
设施、 物资 储备、 救 援队伍、 安全防灾教育培 训基地、 信息保
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 全应急救 援体系,制定
应急预 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 仓储设施,
组建应急救 援队伍,提高应急救 援能力。
红十字会在 执行救援、救灾任务和 处理突发事件 时,公
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
标志的人员、物资和 交通工具,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7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 车辆,免交省内车
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
助体系, 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 服
务工作;在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
中,募 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 紧急人道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公安、 交通运
输、 文化和 旅游、 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
会建立生命教育基地、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 训。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 训体系,面向
社会开展应急救护培 训,普及应急救护、 防灾避险和卫生健
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 能力。
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列车、飞机以及 交通场站、商
场、文化体育 场馆、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按
照标准配备红十字急救 箱、自动体 外除颤器(AED)等应急
救护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 参与、推动无偿献
血的宣传动员和 激励,参与开展造 血干细胞捐献的 宣传动
员、捐献 服务和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 器官(组织)
捐献的 宣传动员、 报名登记、 捐献 见证、缅怀纪念、 人道救助
等工作。
民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保 险经办单 位应8当为遗体捐献 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 提供
便利,红十字会 颁发的遗体捐献 证书在办理上 述事项中与
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部门应当对 遗体和人体 器官(组织)捐献 者凭红
十字会 颁发的捐献 证书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民政等有关部
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 遗体和人体 器官(组织)捐献 者
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 已捐献造 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
免费用血,并指导二级以上 医院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
捐献、 遗体和人体 器官(组织)捐献 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 愿服务
纳入当地志 愿服务工作 整体规划,建立 激励机制,为红十
字志愿服务活动 提供必要保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培育、发展红十字志 愿服务组织
和志愿者,组织、指导志 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护、 防灾避
险、人道救助等志 愿服务活动,并 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安 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 身危险
的志愿服务活动 前,应当为志 愿者购买相应的人 身意外伤
害保险。
鼓励用人单 位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招用有良好红十字志
愿服务记录的应 聘者,并为本单 位员工参加红十字志 愿服
务活动 提供支持和 便利。
法律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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