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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199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年3 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的 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的决定》 第二次 修正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2 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 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壱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 1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 救援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 广播、 电视、 通信、 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救助知识,适时无偿发布消 防公益广告。 第六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 医疗、 住房、 就业安 置、抚恤以及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2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 消防宣传培 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对在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 消防训练等活动中受伤、 致残、 牺牲 的人员,应当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 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 捐赠。捐赠的款 物应当用于 捐赠人指定的地区和用 途。 第九条 每年4月为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月, 集中开展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消防安全职 3责; (五)实施 风险整治和重点行业管理,组织有关部门、 基层 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 充实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工作 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 工业 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 履行同级别 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 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 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 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 建议和意 见; (二)加强消防法律、 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督 促、指 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 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 行检查或者核查; (四)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 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 重大火灾 隐患; (五) 依法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 4指导; (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 损失,处理火灾事 故责任; (七) 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 故和其他以 抢救人员生 命为主的 应急救援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谁主管、谁 负责的 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 系统业务工作 特点,将消防安全内 容 纳入工作部署和应急预 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 水平; (二)督 促本行业、本 系统相关单位 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 制,推行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 (三)在本行业、本 系统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 检查和治理, 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每年组织应急 疏散演练,提 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 依法为消防工作提 供支持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信息通报和执法 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 检查、 火灾 隐患核查、 火 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 处罚等方面的 协作,实 现信息共享。 5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 消防技 术标准。建设、 设计、 施工、 工 程监理等单位 依法对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负责。 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纳入 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体 系,并履行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 检查等职责。 建设单位 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应当与 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公安 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 明确消防工作人员和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 度,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 (二)加强消防 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帮助嘎查村民委 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检 查,督促整改火灾 隐患; (四)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 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6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 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 (一)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 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 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 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协 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 检 查,及时报告火灾 隐患; (三) 协助有关部门、 机构开展火灾扑救、 火灾 现场保护和火 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 物业管理区域 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 度,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提 供消防安 全防范 服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 示消防安全 风险; (三)加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 器材的维护管理,实行消防 车通道标识标线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 巡查和检查,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 7患,保障 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 (五)督 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 义务,劝阻、 制止违反 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规 约的行为; (六)制定 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演练; (七)发 现火灾及时报 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 现 场,协助开展火灾事 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 职责。 住宅物业由业 主自行管理的,业 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应当 参 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没有住宅物业管理 主体的,由 嘎 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 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 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 术规范、 标准; (二)制定 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并定 期组织演练;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安全 检查,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 器材,确保 消防设施和 器材完好、有 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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