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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29日重庆 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重庆 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重庆市旅游条例〉 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 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法律、 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 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 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 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 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 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 民族乡、 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 ,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 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 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 3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 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 民主权利。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 民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 进行监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 县(自治县)及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 区县(自 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 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 需经费由本级 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 费由区县(自治 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 同负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4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 区县(自治县)、 乡 、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 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 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 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备案; (四)组织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 完成工作 移交; (六)指导建立、 健全选举工作 档案,上报有关选举 资料; (七) 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 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 也可以 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 额分配到各村民 小组,由村民 小组会议无记 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 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 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作风正派、 办事公 道、 有一定组织 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职责至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 5 — 员会产生 并完成工作 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 分工可以通过内部 协商或 者投票决定, 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 布,同时报乡、 民族乡、 镇人民 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 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报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 宣传、动员工作, 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 举的问题; (三)推 荐并培训监票人、 计票人、 唱票人、 发票人、 登记人、 公共代 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 布选举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 (五)审 查、登记 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处理对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 理委托投票; (七)审 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或者 竞选人资格,依法组 织产生 候选人,组织 候选人或者 竞选人与村民 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 布选举结果, 并报乡、 民族乡、 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备案; (九)总结和 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 6 — (十)在 履行职责期间 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意见 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 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 理由三次 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 民族乡、 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 分之一以 上 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 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 小组会议 同意,予以免 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 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或者 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 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 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 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 递 补或者 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被免职以及 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 周岁的村民,不 分民族、 种族、性 别、职— 7 —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住期 限,都有选 举权和 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村民的年 龄计算以选举日为 截止日期, 出生日期以居民 身份 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 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 享有 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的 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 (一) 户籍在本村 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 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 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 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 上,或者在本 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 上,本人 申请参加选举, 并且经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的村民,不得 再登记参加其 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 确认,不列 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 (一) 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的; (二)本人 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 取得联系的。— 8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 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 示参加 选举的,应当 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 委员会和各村民 小组所在地 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 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 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内 向村民选举委员会 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 收 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 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 处理 决定不 服的,应当自 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 向乡、 民族乡、 镇村民委 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提出书面申诉,乡、 民族乡、 镇村民委 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 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 出处 理决定, 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 处理决定 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 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 取提名候选人的 选举方式, 也可以采 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 竞选人应当具 备下列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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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03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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