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
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5月27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
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
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等十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 〈重庆市旅游条例〉 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
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
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 场地、 设
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
括:
(一)利用展示牌、 电子显示装置、 电子翻板装置、 投影、 灯
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
(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 3 —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
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
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
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 合法、 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
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 规格、 形状
和材质等要素。
户外广告设施的 数量、 体量、 形式、 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 4 — 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 注重安全的 前提下,
根据合理布局、 分 类规范、 协调美观的 原则,会 同市场监督、 规划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等有关部门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组织
编制;主城区外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由区县(自治县)城市
管理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由市交通主
管部门 组织编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
外广告设置规划 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 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征
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 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 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自 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由批准
机关向公众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 经公布,不得 随意更改。 确
需调整的,应当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经批准,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市的有关 技术标准
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技术标准和规范 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 5 — 市交通主管部门分 别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 标志、 消防设施、 消 防安全标
志;
(二)影 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 标志、 消防设
施、消 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 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
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 邻方通风、 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 树或者损 毁公共绿地;
(六) 在距离道路、相 邻建筑不 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 落地式
广告;
(七) 在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 单位、优秀历史建筑、 风 景名胜
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 在城市主 干道、 次 干道沿线采用布幅 标语、彩旗、吊旗
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 在通航水域利用 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
(十一)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 档)设置商业广告 。
但是,业主 单位、 施工 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 工程信息和企— 6 — 业形象展示的 除外。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 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
围内设置 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 期限在三
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 除外。
第十四条 规划在市政设施 上的户外商业广告 位经营权应当
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有 偿出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自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 后或者在规划广告 位空置后的三十 个工
作日内组织拍卖。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
买受人签订广告 位设置合 同。 合同的内容包括 使用人名称、 广告 位
地址、使用期限、权利义务、 使用的基本要求等。
市政设施 上的户外商业广告 位经营权出让收益应当 上缴同级
财政。
第十五条 规划在非市政设施 上的户外广告 位,业主为国有
或者国有控 股的,应当 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 出让广告位经营权;
非国有或者国有控 股的,业主可 以采取拍卖等方式 出让广告位经
营权。
第十六条 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 以在非市政设施 上设
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业主 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 技术规范,依法 接受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7 — 第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 期限在规划期限内由合同约
定。设置 在市政设施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 股的非市政设施 上
的户外广告,设置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设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设置的, 原经营权人应当 在十日内
拆除。
在市政设施 上和非市政设施 上的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 股的
广告位设置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划继续设置的,广告 位经营权应
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 新公开出让。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
者各类大型活动 需要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的,可 以在批准的展会或
者大型活动的 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人应当 持临时户外广告
设置方 案和展会(活动) 批准文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申请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
主城区范围内的 临时户外广告 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批准设
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 临时户外广告 由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批准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 期限应当与 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 期
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 期满,设置人应当 在
二十四 小时内负责 拆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 经营者或者 使用者,应当 对户外广告设
施进行定 期维护,确保其安全、 完好、 整洁、 美观。 对残缺、污损以— 8 — 及有安全 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 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空置的,应当 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 。
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不得 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 贬低其
他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不得 含有下列内容:
(一) 违背社会公 德和良好风尚的;
(二) 惊扰社会公 众的;
(三)损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除公共交通工具外, 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自
有车辆发布的广告内容 仅限于其名称、字号、标志。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 使用规范的 语言文字,使用的标
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书写准确、
规范。
第二十四条 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
市建成区的主 干道、 公共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发布性用
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 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其他可能 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 由市市场监
法律法规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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