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条例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服务提供
第四章 融合发展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
-1-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文化,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
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
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首善标准,突出
北京特色。
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
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投入;按照公益性、 基本
性、 均等性、 便利性的要求,建设完备、 便捷、 高效、 优质的现代公
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
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 协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研究制定、
-2-督促落实重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政策,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
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划和要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
管理,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和
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
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进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规划,统筹实施文化惠
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广播电视、新 闻出版、电影、文物等部门按照国 家和本市规
定,履行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职责。
教育、 体育、科技、 发展 改革、财政、 规划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 共 青团、妇联、科协、 文 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 各
自工作特 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制定、公 布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3-实施标准并动 态调整;区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
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
际,制定、公 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 录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等
群体的特 点与需求,优化完善公共文化设施,提供便利 可及的公
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加强与中 央在京单位
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共文化服务合作 交流,搭建展览
展示平台,促进 各地优秀文化 成果在本市集中展示、交流互动。
本市推进国际 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利用公共文化产品、服务
资源和赛会节展等平台,推动 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 交流
合作,促进中华优秀文化传播 ;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
科技赋能公共文化服务 。
本市推动京 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和资
源联通共享,完善京 津冀文化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培育活动品
牌。
第十一条 国有文化 企业事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
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作
出突出 贡献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4-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 于提供公共文
化服务的建 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 包括:
(一) 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 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体
育场馆及设施、 非物质文化 遗产馆;
(二)工人文化 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老年人活
动中心、 残疾人温馨家园;
(三)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中心、村和社区综合文化 室(含
益民书屋)、公共 数字文化服务 点;
(四)公共 阅报栏(屏)、 广播电视播出传 输覆盖设施、 电 影
公益放映设施设备;
(五)国 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 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 录
及有关 信息。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均 衡配置、严格预留、规
模适当、 功能优先、 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
发展水平、 人口状况、环境条件、 文化特色,合理 确定公共文化设
施种类、数量、 规 模和布局,统筹规划、 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形成
-5-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 网络。
市、 区 图书馆、 文化 馆应当达到国家主管部门 评估定级一级标
准;乡镇、 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中心,村、 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文
化室。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 地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
施建设用 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 整公共文化
设施建设用 地的,调 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 地应当符合有关
规划和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新建、 改建、扩建、 合建、 租
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 多种方式,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 不
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其用 于与
公共文化服务 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 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 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的,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建设 后拆除或
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建 筑面积和设施 配置标准不得降低等原
则,进行重建、 改建。
第十六条 新建、 改建、扩建居民 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
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 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和标准,规
-6-划、 建设和 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
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 同 步施工、 同 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利用现有 房屋和公共 空间补充配套设施
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 积极拓展公共文化服务 空间,在城市更新过
程中,根据有关规划 补充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合理利用文化广
场、 公共服务大 厅、商业综合体、 产 业园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遗址公园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 各区建立以区图书馆、 文化 馆为总馆,乡镇和街道
综合文化中心为 分馆,村和社区综合文化 室为基层服务 点的总分
馆制服务体系,推动文化资 源下移、互联互通、 共建共 享。 总馆应
当科学统筹本 馆、分馆、 基层服务 点各类文化资 源,加强公共文化
资源调配,开展 业务指导和 培训、日常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
作。
市图书馆、文化 馆应当加强 对各区总分馆制服务体系建设工
作的管理和支持,建 立健全总 分馆设施运行管理服务标准和服务
规范,加强 绩效考核、技能培训、业务指导和服务。
鼓励具备条 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 职
工书屋、文化 室加入总 分馆制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合理 安
-7-排基本功能的空间布局,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 容和设备,加
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 维护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服务
规范,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 正常使用和运转。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单位应当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 依法配备安
全保护设备和人员,建 立突发事 件应急机制,制定应 急预案并定
期开展演练,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 安全。
第二十条 本市推动 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 馆、科技馆等公共
文化设施管理 单位建立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 面代表、
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三章 服务提供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充分利用公共
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组织开展全民
阅读、 全民 普法、 全民健 身、 全民 科普和艺术普及、 优秀传统文化传
承活动;完善群众文化活动机制,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培育扶持
优秀群众 原创作品、群众文 艺团队和市民系 列文化品 牌活动,为
群众文化活动提供展 示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文化 单位应当创作、 生产优质 多元的公共
文化产品,完善服务 项目、丰富服务内 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
-8-
法律法规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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