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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 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8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1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在权限范 围内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 、 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 人事任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 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 第四条 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 构负责。 第五条 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 员;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常委会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自治 区人大代表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 2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 任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 任的任免,任免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自治区监 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任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自治区人 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 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设区的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六条 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 理人选: (一)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 , 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 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3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副 主席中决定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代理主席人选不是副主席的, 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后,决定其代理 主席的职务。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从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 任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 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 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 院长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 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 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 理检察长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 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 由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 检察院备案。 第七条 常委会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 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自治区人 4大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 常委会可以撤销或者撤换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 销常委会副秘 书长,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 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撤 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 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 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 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常委会认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需要撤换的,应当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 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 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 判员的职务。 (六)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提请,批准撤 换设区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5 (七)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 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 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 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建议,决定撤换下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 提出对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 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 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 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 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 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 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 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 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 求,由常委会决定是 否 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须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 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向常委会提出 6辞职,辞职人员必须递交书面辞职请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 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常 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条 新一届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依法选 举产生后,自治 区主席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任命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在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 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命后, 上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 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自行 解除,不再办理 免职手续。 由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 再提请重新任命;不 再 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常委会免职。 第十一条 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 构名称改变、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 解除,不再办 理免职手续;任职机构名称改 变、机构合并后,需经常委会任命 的,由提请人提请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任新职、 退 休的,应当提请常委会免职;在任职期间 去世的,其原任职务 自然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三条 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事由 7需受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原提请人应当报常委会依法 予 以免职或者撤职, 但依法不需报请的除外;受警告、记过、记大 过处分的,原提请人应当报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案, 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以前向常委会提出,由主任会议 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个别特 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请 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常 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应当书 面 向常委会提出,并报送相关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 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 情况、任职理由。提请批准任命的, 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撤职案的 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撤职人员的基 本情况、免职或者撤职理由。提请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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