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 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 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 -1-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 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 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 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 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多污染 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 全利用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进 构建现代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 防治相关工作,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 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 -2-全利用。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公园与绿地 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 止土壤污染的义 务,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应当依法 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 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 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 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共 享制度。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监测、预防、 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科学 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土壤污 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社会化专业 服务组织培育,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 技术进步。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 革、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 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 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 编制本行业有关规 划时,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 编制、审查相关 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统筹 做好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 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 未作规 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对国家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标准,并予以公布。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农用地土壤污染 状 况调查、风险评估和安全利用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部 门负责完善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 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 查和监测情况等,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规划自然 资源等部门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 -4-状况,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详查范围应当 覆盖农用 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 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土壤环境质量 综合 监测网络,统一发布土壤环境信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 利用本行业监测系统,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 开展土壤环 境相关监测。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 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本市大 数据管理有关规 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 投入品使 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关停退出企业情况、地块 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 名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建设用地用 途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等内 容。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四条 本市推行农业绿 色发展,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 当制定年度农药、化肥用量控制计 -5-划;开展本行业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 算,按照年度公开种类及使用量等信息。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对有害生物防治和农 药的安 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本市鼓励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 药器械等措施,实 施绿色防控,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 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 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网络的建 设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组织建 立回收网络,并充分利用供 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享受绿控产品补贴等 优惠政策的农药经销商,应当纳入回收网络。 第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 履行回收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林地养护等单位,应当建立农 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 生量台账,并保存不少于两年;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 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交给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 禁止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 农产品。 -6-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污 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鼓 励用于园林绿化、荒地复垦、土壤改良等用途。 第十八条 采用温室、大棚等设施种植食用农产品面积大于 五十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 况进行检测;发现可能因土壤原因导致农 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 准时,应当对土壤环境质量 开展监测;发现土壤环境质量 下降 时,应当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 必要时采取休耕轮作等措施恢复 土壤环境质量 。 第十九条 本市实施农田灌溉用水达标管理,农田灌溉用水 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加强对农 田 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 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 检 查。 第二十条 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园地和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 循环利用的原则,科学规划种 养结构,合理施肥,鼓励有机肥合 理达标使用,安全使用农药,使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 灌溉水。 第二十一条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 化处理,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检测。利用粪肥还田的,其相 关物质残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定。利用 粪肥制成 -7-商品有机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机肥料标准。 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 期抽测还田、还园的粪肥。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管理 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 基础设施,加强巡查、 检查,定 期监测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周边、集中污染防治设施等公共区域的 土壤和地下水,督促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 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结合本区实际 情况,制定本区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名录, 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义务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具体防范措 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等 ;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 趋势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 措施,相关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部门 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 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本市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环境 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从其规定。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09-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09-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09-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09-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0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