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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服务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 能力问题,要抓紧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三是对涉及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安全的风险隐 患要予以充分关注。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的充 电安全,老旧住房的电梯安全、燃气安全、高楼 消防安全等问题,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安全隐患 清单,通过实事工程、民心工程加以解决。四是 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要做到位,对 重点安全风险问题要紧盯不放,建立及时发现 及时解决的工作机制。 二、要认真把握好本届常委会任期最后一 段时间履职重点,切实做好五年总结和承上启 下的工作。承上,就是把本届常委会五年推进 的重点、特色工作、富有创新性的做法、依法履职取得的成效实事求是地做好总结,为下一届 常委会工作提供有益借鉴。为此,常委会党组 决定编纂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发展报 告。请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各部门负 责同志高度重视,以贯彻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 部署为主线,认真回顾总结五年历程,努力把发 展报告高质量编撰好。启下,就是要按照党的 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常委会 的工作部署,认真负责地编制明年立法、监督、 代表工作等计划,提出条件成熟的工作项目建 议安排,为新一届常委会产生后能顺利开展工 作,形成一个良好开局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切 实履行好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应尽的职责,作出 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一二六号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于2022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2月 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 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2022年第七号(总第335号) 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政<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 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保障城市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实现 高效能治理,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体现 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标准化、智能 化、社会化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 级管理、绿色低碳、共治共享的原则,实行精细 化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 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综 合协调机制,统筹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研 究、决定市容环境卫生相关重大事项,协调处置 跨部门、跨区域市容环境卫生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 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开展 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对本区 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第五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 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容环境 卫生有关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并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 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公安、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交 通、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房屋管理、应急 管理、卫生健康以及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 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 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建设,推进市容环境卫 生综合治理,依法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 经费,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 本市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体 系建设,按照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结构优化、层 次合理、协调配套的要求,编制覆盖市容环境卫 生全领域的标准、技术规范、导则、定额等,形成 适应精细化管理要求、满足高品质生活需求、彰 显上海城乡特色的高水平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 体系。 第九条 本市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数字7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化转型,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与公 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房屋管理、 城管执法等部门共享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相关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利用智能技术和网格 化管理等方式,实现集感知、分析、处置、执法、 服务为一体的智慧管理。 第十条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以及重大节日 期间,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 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保障专 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 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绿化市 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 将处理结果通报绿化市容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绿化市容部 门提供协助的,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 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组织演练。 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当结合市容环境卫生专业领域的特点,明确 突发事件种类与级别、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 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保障措施、人员防护、物 资装备与调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 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绿色、环保、节能、低 碳、高效的市容环境卫生新技术、新工艺、新装 备、新材料、新能源。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市绿化市容部门采用专业考核和社会测 评、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判、日常考核和集中评价 相结合等方式对区绿化市容部门的工作进行考 核。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市 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抽查、专项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容环境卫 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 环境卫生;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 为,有权予以劝阻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通过提高城乡容貌标准, 规范影响城乡容貌的行为,完善建(构)筑物外 立面、景观照明、户外设施管理,塑造城乡特色 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打造美好人居环境。 第十七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按照高标准引领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城乡 一体化发展需要和人文特色,制定本市城乡容 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城乡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构)筑物、 居住街区、村宅院落、道路与水域、公共场所、公 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设施、照明设施、历 史风貌区与保护建筑等方面的景观风貌要求。 第十八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城乡容貌标准,制定城乡容貌提升行 动计划。 城乡容貌提升行动计划应当聚焦美丽街区 建设、城市表情塑造、村庄公共环境改善、乡村 景观美化,着力加强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市容环 境卫生综合整治,彰显城乡容貌特色。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动计划编制行动方 案,并组织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实施。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 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本 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 外立面,以及其他区域内的公共建筑物、居住区 房屋的外立面,由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 管理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外立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按 照规划要求有序推进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现82022年第七号(总第335号) 有围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 改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有特定保 护要求的除外。 本市鼓励单位通过围墙拆除、打开以及形 态调整等方式,将其附属绿地及相关空间开放 共享。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绿化市 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 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 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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