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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七号(总第335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碧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 《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 (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 成人员未提出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市 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 员会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 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一三〇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治理 创新,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营造安全有序、美丽和谐的高品质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95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 应当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的重要理念,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 职、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 治、德治、共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浦东新区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民 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共 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模式。 第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 宅小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依据常住人口配 置公共服务资源的制度,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 动执法力量、专业力量、服务力量下沉基层,统 筹赋权、减负、增能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决定住 宅小区治理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规划资源、 建设交通、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履行职能,对住宅小区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协 同管理。 第四条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治理和综合执法工 作,强化区域资源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及其派出机构等共同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 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常 态化联系基层工作机制,定期走访社区群众,倾 听群众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突出矛盾问题。 第五条 浦东新区应当根据居民人口规 模、居住状况、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 设置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民 为宗旨,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指导和监督业主委 员会工作,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公 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管辖居民户数为居民委员会配备 社区工作者。对于老龄社区、老旧小区等存在 特殊情况的居民委员会,应当适当增加社区工 作者。政府开发的社区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应急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为居民委员会 配备。 居民委员会应当以居民小组或者楼组为基 本单元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社区工作者负责日 常巡查走访、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 作。 第六条 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 遵守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 房屋租赁、环境绿化、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规 定,履行自治公约和管理规约,依法配合社区治 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结合物业服务情况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 业服务企业提出评价意见,纳入本市物业服务 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 关单位依法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 第七条 浦东新区应当加强居民自治能力 建设,推进住宅小区建立基层党组织牵头,居民 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企业 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对住宅小 区的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赁、环境 绿化、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公共事务进行民主 协商,形成自治公约、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民委 员会以居民小组或者楼(组)为基本单元,引导 居民通过建立互联网群组等线上或者线下方式 有序开展邻里互助和协商自治。居民委员会应 当加强与楼(组)长、互联网群组管理人的沟通 联系,为楼组居民开展自我服务和协商自治提 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加强居民志愿服务队伍 建设,将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热心公益的各类人 员吸纳进入社区居民志愿队伍,纳入社区统一 调度和管理。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062022年第七号(总第335号) 公共卫生或者其他专业志愿服务队伍。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 当支持志愿服务队伍以楼组、片区或者住宅小 区为单元开展互助性、服务性、公益性志愿服务 活动,并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 愿者进行相关培训,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 供必要场所和相应条件。 第九条 因业主委员会无法选举产生或者 无法正常运作,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损害业 主共同利益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报告,住宅小 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 住宅小区所属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代 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居民委 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方案征询 业主意愿,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征询, 经参与征询的业主过半数同意。住宅小区管理 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应当 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代行时限一般不 超过一年。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尽快推动业主委员 会组建或者改选。 第十条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居民需求诉求 响应机制。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居民实际 需求和困难,并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及时回应解决居 民实际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 员会及时排查独居高龄老人、困境儿童、孕产 妇、重大疾病患者、残障人士以及困难群众等人 员情况,动态编制人员和需求清单,开展精准关 爱帮扶工作。 对于居民委员会反映的需要区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群众诉求,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该部门发起约请,被约请的 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对于涉 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组团式服务协调机制,切实推动问题解决。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应当在住宅小区统筹设立联勤联动站 (点),完善联勤联动机制,持续优化住宅小区内 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现、应对、处置、 反馈等工作流程,实现事件闭环高效处理。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承担 住宅小区管理事务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 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住宅小区联勤联动站 (点),实现多方联动、共建共治。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房屋管理、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建立住宅小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平急转 换机制,储备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合理安排应急救援场地 和基本生活保障物资,提高住宅小区突发事件 处置和应急动员能力。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 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提供物 资、资金等保障和支持,会同房屋管理、建设交 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绿化市容等 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平时和应急状态下 的物业服务工作职责清单,定期组织物业服务 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难以及 时召集居民会议并形成决议的,应当以多种方 式听取居民意见,共同协商并实施临时性管理 措施。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召开居民会 议或者停止实施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 旧小区更新改造投入机制,制定更新改造分步 推进计划,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的财 政扶持机制,明确资金补助条件和标准,加强老 旧小区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 街镇探索区域化、连片化的物业服务模式,推动 物业服务区域合并,整体提升老旧小区物业服 务水平。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 区域功能提升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16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领、尊重民意、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规划指标、 土地供应等,制定计划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加 大对城中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违 法建筑等的规范和整治力度。支持在城中村引 入专业物业服务管理。 浦东新区应当加强对商业办公项目、厂房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整 治。对在整治期间尚有居民实际居住的商业办 公用房(以下称类住宅),应当纳入社区治理和 居民委员会自治。 对类住宅、城中村的相关管理及执法,适用 本规定关于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隐患 排查机制,定期排查老旧房屋、楼道堆物、高空 坠物、非机动车违规充电、违规群租等安全隐患。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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