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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 制。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 驶证。 发证机关依法定期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 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3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 制。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 驶证。 发证机关依法定期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 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3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 制。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 驶证。 发证机关依法定期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 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3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 制。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 驶证。 发证机关依法定期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 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3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 制。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 驶证。 发证机关依法定期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 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3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 制。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 驶证。 发证机关依法定期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 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3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定 制。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 驶证。 发证机关依法定期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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