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康复与教育融合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
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
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1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残疾
人康复和相关监督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
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
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
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
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 、
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平等普惠和特
别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
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
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保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
监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
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协调,研究解决
2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
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残疾预
防和残疾人康复各项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应急
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
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工作;统 计机构应当 按照有
关规定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指 标列入统 计调查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需 要,组织
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并为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和便利。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 支持并做好所 属范围内的残
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 联合会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
接受政府委 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红十字会等群
团组织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 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扶残助残
意识,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残疾人或者以 其他方式侵害
残疾人合法 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通过 捐赠、设立基金、志
愿服务等 方式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 兴建相关
3公益设施。
第八条 机关、 群团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
当结合工作实际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 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 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普 及相关知识,营
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 良好社会 氛围。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
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 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 周期,
以社区和 家庭为基础,坚持普 遍预防和重 点防控相结合,
健全残疾预防 网络,提升残疾预防 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
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 并落实残疾预防工作 计划,实施残疾
监测,定期调查残疾 状况,分 析致残原因,针对 遗传、疾
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加强动 态监测并实施优先
干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残疾 信息智能化监
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汇总、
分析相关信息,推进信息共享,为残疾预防 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 涵盖婚前、孕前、
4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 治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 出生缺陷预防和 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减 少
因出生缺陷导致的残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监督管理, 优化服务流程。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 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加强 婚
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改
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 孕前以及孕产期健康检查, 提
高出生人口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新
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孤独症、罕见病以及听力、视力等
筛查,逐步扩大致残 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强化零至六周
岁儿童健康管理, 及时提供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做好 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强 化新生儿和儿
童疾病筛查,建立健全工作规 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传染病防治规划
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 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
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提升针对传染病疫情的应急 处置能
力,预防、 控制因传染病导致的残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对慢性病、地方病和职业 病的防治,重点开展脑卒
5中、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
诊断、干预工作,减 少因疾病导致的残疾。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 居民
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等慢性病、老年
病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建立健康 档案,及时甄别
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断治疗、早期干预、
随访管理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 点针对本地 农村居
民多发的致残 性疾病,组织 开展残疾预防 知识的宣传,推
广健康生活 方式,提高居民特别是 农村独居老年人的残疾
预防意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强
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组织 开展心理 危机干预和心理
援助,加强对 精神障碍的 早期筛查、识别和治疗。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 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机构 提供心
理评估服务和 精神障碍的 早期筛查。
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 咨询机构开设心理咨询
热线,为公民 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各 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 精神卫生知识
教育; 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 师、辅导人员, 并可
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 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 前
教育机构应当对 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 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 件等可能影响
6学生心理健康的事 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
进行心理 援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 信息化、公安、 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矿山安全监 察等负有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 按照各自监督管
理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
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 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 产投入保障力度, 改善
安全生 产条件,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 知识培训,采取防 护
措施,减 少因生产安全事 故导致的残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 农产品和食
品药品安全监管,减 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导致的残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应当依法 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
防治工作,减 少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残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民防 空和
气象、地震等部门、机构应当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 少因
自然灾害导致的残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教育、公安 、
民政、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 妇女联合会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完善 儿童、老年人意外伤害预防和综合 干
预机制, 开展儿童、老年人友好环境建设,减少因意外伤
7害导致的残疾。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 包括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
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和 其他残
疾的人。
县(市、区)残疾人 联合会负责残疾人 证的申办受理、核
发管理等工作。残疾的 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残
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 求等情况, 整合从事残疾人
康复服务的机构(以 下简称残疾人康复机构)、 设施和人
员等资源,建立健全 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 提供
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机构
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调 整和完善机构 布局,
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标准的残疾人康复机构, 配备必要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至 少设立一所康复医 院或者
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 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综合医
8
法律法规 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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