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
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客运出
1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经
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
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
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规模
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
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换)电设施、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
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或者职责分
工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
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2第六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 ,
加强智能化管理,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
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
租汽车经营。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不断更新经营理 念、
创新经营方 式,为乘客 提供多层次、高品质出行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 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化 解行业
矛盾,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 质量、行业
作风、行业信 誉、竞争 手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 办理营业 登记
手续,依法 取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 应当在依法 取得巡
游车车辆经营权 后,向行政审批 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
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
(二)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车辆或者 提供购置车辆承诺
书;
3(三)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运营资 金、场地、设施设备 ;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 产和服务 质量保障
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条件。
行政审批 机关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
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 决定。作出许可 决定的, 颁发巡游
车经营许可 证,载明经营区域。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服务 质量状况、服
务质量承诺等内容作为竞 标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配置巡
游车车辆经营权, 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并发放巡游车
车辆经营权 证明。 新 增经营权实行 无偿、有期限使用,不
得变更经营主体。
存量经营权可以 变更经营主体; 变更经营主体应当 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具体管理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 向行政审批 机
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 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
(二) 具备符合规定的 线上服务能 力;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 产和服务 质量保障
等制度;
4(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 机构及服务能 力;
(五)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运营资 金、经营场所、设施
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条件。
行政审批 机关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 决定。作出许可 决定的, 颁发网约车经
营许可 证,载明经营区域。
第十二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 列
条件:
(一) 具有本市 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
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
(二)符合安全和环保 标准,有关 参数、性能、要求
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 险;
(四)安装符合 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 记录功能的卫星
定位装 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 置能存储七日以 上的车
内监控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 终端设备且保证正
常运行;
(五)巡游车车 身喷涂规定的 颜色,安装 标志灯,车
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经营者 名称和监督电 话,车内配备符
合规定的 计程计价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条件。
5行政审批 机关对符合条 件的车辆 核发道路运输证或者
网约车运输 证。
第十三条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 格应当向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符合下 列条件:
(一)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
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 型机动车驾驶 证并具有三年以
上驾驶经 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均无记满十二分 记
录;
(三)自 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 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 格证的记录;
(四) 具有本市 户籍、本市有 效居住证、在本市 办理
居住登记或者身份信息登记;
(五)年 龄不超过六十五 周岁;
(六)按照 国家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
格考试合格;
(七) 身体健康, 无职业禁忌症;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符合条 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
起七日内 颁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 格证。取得从业
资格证的驾驶员, 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办理从业资 格注册
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6第十四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到期拟继续从事经营的 ,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有 效期届满十五日 前,向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
起七日内进行审 核,并对符合条 件的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五条 巡游车经营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 整改不合 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收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
(一) 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
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 后无正当理
由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经营过 程中出现重大服务 质量问题、重大安全
生产责任事 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
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期限届满 未申请延续或者 未
被准予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 整改不合 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吊销经营许可 证:
(一)取得经营许可 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
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 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
7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出现 重大服务 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 产责任事
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
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撤销从业资 格证:
(一)持 证人身体健康 状况、年龄等不再符合从业要
求未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 格证的;
(二)有 暴力犯罪记录,有交通 肇事犯罪、危险驾驶
犯罪记录,有 吸毒记录,有 饮酒后驾驶记录的;
(三) 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 记录的。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 得擅自暂停或者 终止
经营。需要 暂停或者 终止经营的,应当 提前三十日 向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九条 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 证
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 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 证的客
运出租汽车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 也可以
按照本条例规定 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 转让巡游车车
辆经营权。
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 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
司可以依法 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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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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