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
(1997年4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2年4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黄
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
州林木管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2月22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修
订 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责任
第三章 植树造林
1 第四章 林木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
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建设生态文明,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
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 、林木的保护、培育 、
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 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
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
专项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发展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
制度,保障护林、造林、育林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 ,
促进林业发展 。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
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实行林草长制。建立林草长责任体系
和工作制度,科学划定林草长责任区域,明确各级林草长保护
和发展森林、林木资源的职责。
2各级林草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落
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草长制组织实施
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
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组织利用多种形式
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教育纳入教
育计划,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在造林绿化、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
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责任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
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 ;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林业工作的
协调、指导、服务、管理和 监督;
3 (三)组织森林资源 监测,建立森林资源 档案;
(四) 编制并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和修复、自
然保护地林业保护和建设方 案;
(五)组织开展林业生态 环境建设, 指导编制林木林地经
营方案,对林木林地资源实施动态 监测;
(六)划 分本行政区域内 不同区域的主要林种, 开展技术
推广、技术指导等工作;
(七)指导森林 防火、林业有 害生物防控和野生动植 物保护
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八)组织科学 技术研究和促进林业科 技成果转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财政、生态 环
境、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水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 场监管、
交通运输、文体 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公安、教育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
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林地,
指导和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 包经营者保护森林、林
木、林地和发展林业生 产。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驻军(警)部队、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牧户以及宗教活动 场所营造的林木, 由营
造单位、营造者负责管护。
4第十一条 因林权制度改 革承包到户的国有 公益林,由承
包经营者负责管护,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予
以指导,并与承包者签订林木承 包保护责任 书。
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 包者应当 履行林木管护 义务,承担
林地保护责任。
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 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管护
者签订林木保护责任 书。
第十二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林
木管护 队伍,根据实际需要 配备护林员,明确护林职责,加强
培训和管理, 提升护林员管理水 平,保障护林员 劳动报酬,改
善护林员工作条 件。
国有林 场和有成 片林的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农牧区
集体经济组织、 宗教活动 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制
度,实行林木保护责任制,订立护林 公约,划分护林责任区,
开展护林 联防工作。
第十三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巡护森林、林地 ;
(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进行 爱林护林教育 ;
(三)发现 火情、林业有 害生物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
和草原等有关部门 报告;
(四) 劝阻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并向当地林业和
草原等部门 报告,配合有关部门 查处违法案件;
5 (五) 协助林业管理 机构巡查林业保护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和秋季为本州植树造林 季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 情况安排植树造林
活动。
州、县(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国 土绿化和 义务植树活动,安 排各单位 义务植树的地 点和
任务, 并对植树活动进行 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本州各 机关、单位应当 依法承担和 完成造林绿
化任务,将本单位人 数据实统计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及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作为 分配具体任务的 依据,并按照绿化委员会
划定的区域,负责植树造林 并保证成活率。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驻所地的
造林绿化, 依法指导村(社区)开展 农田防护林建设和 居住环
境绿化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 引导村(居)民在 村旁、水
旁、路旁和宅旁、自有 房屋庭院内种植林木。
第十七条 宜植树造林地区年 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
性公民,年 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 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
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 义务植树三 至五株。
6对十一 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 其实际情况,
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 劳动。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个人、企业和
社会组织承 包荒山荒地荒滩开展植树造林, 并在政策、资金等
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林木保护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下列区域重点保
护:
(一)水源 涵养林区: 宁木特林区、 官秀林区、 麦秀林区
兰采林区、 西卜沙林区、 双朋西林区、 冬果林区、 洛哇林区、
坎布拉林区和 集体公益林区域 ;
(二)植树造林区:本州 境内黄河及一级支 流沿岸和一级
山脊以内的适 宜造林区、 干旱浅山区;
(三) 封山育林育草区:国有林区、天然林区、新造林区
退耕还林区、 幼林区、林草 混生的灌木林区。
第二十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遵循谁退耕,谁造林,
谁管护, 谁受益的原则。在 退耕地上种植的林木及 其收益由营
造者依法所有,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
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植树造林应当 注重保护本地树种 ,
7 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 构,优先使用本地乡 土树种和林木
良种营造林, 提高造林绿化 质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使用带有林业有 害生物的林木种 苗进
行育苗或者造林。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适 宜本地
林木种 苗、树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工作,加强对林木种 苗
选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法在国有和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
上植树造林的,林地 所有权不变,林地 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 归
造林者 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拍卖;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依法取得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植树造
林或者未进行林业有关设施建设的,发 包方有权终止其宜林荒
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 害
生物防控的领导,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 防控、依法治理, 提高
林木抵御自然灾害和林业有 害生物的能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
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制定林业有 害生物防控实施计划,
组织交界地区联防联治。
发现林业有 害生物时,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防控和防治措施进行 灭治,并采取生物、化
8
法律法规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2022-09-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0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