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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 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领域深度融合应用, 规范 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 是指利用计算机或 者其 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 , 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 者扩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 与人工智能 相关的软硬件产品 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 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 济发展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四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遵循科技引领、应用 驱动、以人为本、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工作,推动 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经济、 社会、生态等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 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 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和建设、 交通 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城管和 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等部门 以及 市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 关工作。 第七条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 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等 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地方标准体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 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和团体标准。 第九条 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其他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 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目 录,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 统计调 查和监测分析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鼓励创新的原 则,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 包容审慎监管。 针对人工智能新 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 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规 则和标准,实行分类分 级监管。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基础研究、 基础平台、技术开发、人 才培育等 方面开展国际交 流与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第十二条 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 伦理安全规范的前提 下,推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 普及应用, 提高全社会人工 智能的应用 意识和能力,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发展。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企业和其 他组 织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人工智能基础研究, 承担和参与 国家、省、市重大科技 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给予支持。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完善基础研究 重大任务 形成机制, 强化对目标导 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 署,推动人工智能领域 重点项目、基地、人 才、资金一体化 配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 聚焦人工智能关 键核 心环节,建立以市场 需求为主导、政产 学研深度融合的关 键核心技术 攻关机制,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关 键核心技术 攻 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 第十五条 加快国家、省、市研究 平台建设,开展 战略 性、前瞻性、系统 性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关 键核心技术 攻 关,推动 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的 突破和创新,发挥创新 引 领和支撑作用。 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 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 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 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 载体。 第十七条 培育和建设 投资主体 多元化、管理制度 现代 化、运行机制市场化、 用工方 式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 构, 支持其融合开展人工智能科 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 第十八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企业和其他组 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成立创新联合体等方 式,创新 组 织模式,开展人工智能基础 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 投入, 建立健全 稳定和竞争相协调的 投入机制, 强化对人工智能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的支持。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 设立基 金、联合资助、慈善捐 赠等形式多渠道参与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企业和其 他组 织面向社会开 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 型科研仪器。 发挥国际科技信息中心 、国际创新产业信息服务 平台 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作用,完善开 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创新人工智能 项目管 理方式,公开 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 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探索实行项目经理人或者经理机 构管理模 式,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 项目管理工作, 优化过程管理、 项目监督和 绩效评价。 允许技术路 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 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 竞争结果给 予资助,对实施 效果良好、发展 潜力大的 项目可以 追加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质量、 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 价制度,准确 反映人工智能科技成 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 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实际贡献。 完善自 由探索型和任务导 向型科技项目分类 评价制度, 建立非共识科技 项目的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 应当建立有利 于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 果转化。 鼓励和 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国 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 发计划 项目所取 得的研究成 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 , 推动知识产 权资本化。鼓励人工智能企业 离岸创新成 果在 本市转化,在相关方面 视同国内创新成 果支持。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 到企业兼职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 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 果转化专业服务机 构,提供交易代理、 价值评估、人才培 训、创业 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 果转化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 向和政府引 导相结合的原则,在 平台建设、 购买服务、人 才培养等方 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科技成 果转化专业服务机 构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赋予人工智能创新 团队和领军人才有关 技术路 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对承担重大科技 攻关任务 的科研人员, 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 奖励措施。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规划以通信网 络、 数据中心、计算系统 、一站式开发平台等为核心的产业基 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建设运 营机制,为人工 智能产业发展 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机制, 解决用电、用地、 审批、入场等 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数据中心运行 评 估评价体系, 探索提升数据中心能 效标准, 搭建支撑人工 智能发展的 绿色数据中心。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部门应当 按照公共 数据资源体系 整体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 求,构建人工智 能产业公 共数据资源体系。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人 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 共数据和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实 现数 据互通。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数据开 放平台, 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 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 推动公 共数据分类分 级有序开 放。 第三十二条 鼓励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 组织和个人依托公共数据开 放平台,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 动公共数据在人工智能场景的创新应用。 第三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数据的 流通利用,促进 数据要 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 。 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 组织和个人对外提供其依 法获取的 个人数据的,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外,应当 进行去标识化 处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企业 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 、开源开发平台和 开源社区,利用国 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 鹏城云脑等计算 平台,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 缩短开发周期, 培育共享协作的开源治理生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 支持企业面向细分行业场景,建设 人工智能开 放创新平台,向行业上下游企业开 放人工智能 关键共性技术。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 测试检测以 及认证平台建设, 提供功能测试、安全 性测试、可靠性评 估、伦理安全 风险评估等服务。 支持设立基础 电子元器件检测认证及实验平台,面向 智能终端、5G、智能 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市场, 加快完 善相关标准体系, 降低测试认证成本。 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在民生服 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融合应用, 支持人工智 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 式的应用推 广。 探索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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