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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条例 (2022年6月16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防治大气 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利用及其 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粮食、油料、瓜 菜、药材等收获籽实后的根、茎、秧、芯、壳及树木修剪后的 废弃枝条等。 第四条 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 — 1 — 烧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 秸秆利用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 烧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下列职责,共同推进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利用及收储运体系 建设项目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的资金保 障等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肥料 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人员阻碍执法 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 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 和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 — 2 — 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 息化、农业农村、公安、林业和草原、气象、科技等部门适时 召开联席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 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 查制度,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 好下列工作: (一)协 助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 (二)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 约; (三)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及时 劝阻和制 止露 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秸秆利用 工作方案,加大财 税、信贷、政府 采购等政策支持,统筹推进 农作物秸秆利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农作物秸秆利 用方式,促进农作秸秆资源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 化、能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县、乡、 村三级收储运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收储运 专业化、 标准化、 市场化建设。 — 3 —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 作社、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作物秸秆利用主体, 提高农作 物秸秆利用组织化 程度。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秸秆资源 台 账,健全农作物秸秆利用监 测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作物秸秆 利用技术、设 备、项目纳入政 策优惠和资金 补贴的扶持范围: (一) 购置农作物秸秆利用设 备; (二)建设农作物秸秆收 贮点(站); (三) 研发、推广和应用农作物秸秆利用技术; (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 源化利用项目。 前款规定政府 扶持的具体目 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农作物秸秆露 天禁烧和利用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举报制 度,畅通举报渠道,及时 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农 — 4 — 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的 宣传教育,普及农作物秸秆利用 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 媒体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露 天禁烧和利用的公 益宣传。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 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 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和负有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处罚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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