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2年6月16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卫生创建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
全民健康水平,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
主导、部门负责、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
作,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
卫生活动。
第五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
卫会)属同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
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开展公众卫生意识教育;
— 2 —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动员、指导和
协调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
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合作;
(四)受理爱国卫生工作的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
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
作。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
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爱
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
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
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参加爱国卫生
— 3 — 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卫生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
科学研究,推广适用 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 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 力量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与健康
促进、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 等工作。
第八条 每年四月 是本市爱国卫生月, 每月最后一日是本
市爱国卫生日。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卫生创建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一)街道、广 场、车站等公共区域 干净整洁;
(二)城市建 筑外立面、 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
有序、整齐;
(三)公共 厕所、环卫设施 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
范;
(四) 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齐备,运行管理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生活 饮用水水 质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
(六)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活 禽交易、标准化建设 等符合
— 4 — 国家有关规定;
(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居民区 庭院、楼道干净整洁,无违规饲养禽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 要求。
第十条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一) 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 无暴露的生活 垃圾和
建筑废弃物;
(二) 河道、水 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三) 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 ,无乱堆乱放乱搭乱 建;
(四)生活 饮用水水 质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
(五)村内家 畜家禽实行圈养;
(六)户内厕所达到卫生厕所标准;
(七)主干道路无土堆、粪堆、柴草堆及污水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 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一)环境 整洁,无垃圾和其他 废弃物;
(二) 供游人游览休憩的设施设 备完好、 整洁,建筑物墙
壁无乱刻乱画;
(三) 河、湖等水域无倾倒的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保
持水面 清洁;
— 5 — (四) 垃圾箱、果皮箱等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清理及时;
(五)公共 厕所(含残疾人蹲位)布局合理, 标识标准规
范;
(六)食品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 要求。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 守下列公共卫生和 文明行为规 范:
(一)遵 守公共场所 “一米线”等规定;
(二)公共区域 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
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 佩戴口罩;
(三) 不随地吐痰、便溺;
(四) 不乱倒垃圾、污水,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
屑、烟头和口香糖等;
(五) 不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不在非指定区域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
(六)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开他人;
(七)用餐实行分 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取餐;
(八)不采购、不烹制、不食用野生动物。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组织开展各级各 类卫生创建活动,实行定 期检查和动 态
管理。
— 6 —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健康城市、健
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社区(村)建设, 优化健康
服务,倡导健康 文化,构建健康社会。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 媒生物预防
控制方 案。
前款所称病 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由人或者其他动 物
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其他致病生物。
市、县(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病 媒生物活动规律
和密度,采取综合防治 措施,适时组织开展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
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
委员会应当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和
孳生地治理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定 期开展病 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向同级爱卫会 报
告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委
— 7 — 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等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措施,清
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 媒生物密度。
居民应当做好 住宅内的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八条 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
立健全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制 度,确定专人负责病 媒生物预防控
制工作,设 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将病 媒生物密度控制
在国家规定的 标准范围内。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服务的机
构应当 向市爱卫办 备案,由爱卫办对其 相关备案信息进行公
示。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服务机构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质。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
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 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 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 8 —
法律法规 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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