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七章 人才支撑
第八章 农村集体经济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
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
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
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
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
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推进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
园建设,构建超大城市空间新格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
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市负
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协调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
大事项,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
度。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一责
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落
实。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
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住
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金
融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
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
村党组织的领导 下,依法办理本村 公共事务,发展 壮大集体 所
有制经济和本村 公益事业, 维护村民合法 权益,接受村民监
督。
本市支持和 引导企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社会 组织等社会
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 相关活动。
鼓励各类企业参与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建设,加快乡村产业
发展。国有 企业应当 增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自身优势,参与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组织编制乡村振兴规划,与国 土空间规划 相衔接,形成
城乡融合、区域一体、 多规合一的规划体 系。
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 基
本公共服务保障、资源 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 护等内容。
第六条 本市落实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市、区、乡
镇三级 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完善 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考核,实施
3耕地用途管制,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红线,严格实行
占用耕地补偿,健全 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建立 耕地
保护联合巡查执法制度, 严格落实 巡查、执法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 粮食安全战略, 严格粮
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制定 粮食生产
扶持政策,推进优 质粮食工程建设,完善 粮食加工、 流通、储
备、应急保障体 系,提高粮食供给和保障 能力。坚持 节约优
先,强化粮食安全教育, 反对食物浪费。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有 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通
过完善金融、 用地、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推动农业发展 提
质增效,促进生态保 护与农民 增收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集体产
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资产 增值保值和集体经济 组织年度
收益分配;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提升农民社会保障水
平,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共 同富裕。
第九条 本市推动建立 长江三角洲区域共 同促进乡村振兴的
工作机制,加 强政府间合作, 在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乡
村休闲旅游、乡村振兴人才 培养、乡村科技 服务、美丽乡村建
设等领域促进区域协调,推进乡村振兴一体化发展。
本市支持 相关区与江苏省、浙江省的毗邻地区深化合作,
打造区域品牌,形成绿色田园、 古朴乡村、现代城镇、产业园
区和谐共生的空间格局,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
的有机结合。
4本市与 江苏省、安徽省建立促进上海域 外农场高质量发展
协同推进机制, 更好推动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发 挥优势
特色,提高安全优质主副食品的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打造与
超大城市 相匹配的现代化农 场。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 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 型城
镇化战略的实施,优化城乡空间体 系,促进主城区、新城、新
市镇、乡村 在空间布局、产业经济、 公共服务、生态保 护、基
础设施建设等 方面协调发展。发 挥新城集 聚功能和赋能作用,
体现乡村的经济价 值、生态价 值、美学价值,构建城乡融合发
展新格局。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 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
建设,推进 道路、燃气、通讯、物流、客运等市政 基础设施向
农村延伸,加快新一代通信 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
础设施和 特高压、城际 高速铁路、城市 轨道交通等建设,推动
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 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完善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 综合信息 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 权限承担乡村 公共基础设施管
护责任,保障管 护经费,编制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
5主体和 标准等,并予以公示。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乡村 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运营和管
护。
第十二条 本市 在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领域建立完善城乡一
体、均衡推进的发展机制。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完善城乡 学
校携手共进机制,持 续改善乡村 学校办学条件,提升乡村教育
质量。教育经 费使用进一步 向薄弱地区和 关键环节倾斜,教育
经费年度增量部分优先用于远郊农村地区发展 基础教育。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对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投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急救保障和应 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 件能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保障乡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供给,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优 质医疗卫生
资源均衡分布。
第十三条 市、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一体的 公共就
业创业 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统一的 就业统计和 失业救助政策,
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 场,统
筹推进农村 劳动力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促进农民 就业创业的 扶持
政策,加 强培训指导,合理 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站点,定期开展
就业创业 服务进乡村活动, 跟踪调查和 分析本市农民 就业状
况,宣传农村就业创业 形势和政策, 引导农民 树立适应市场要
6求的就业观念。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城乡 低保、医疗救助
等制度,持 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 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 养老事业发展, 均衡布局养老
服务设施,创新 适合农村 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发展农村 普惠
性养老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支持 利用农民房 屋和农村集体 所有
的土地、房 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本市 依托城市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
等技术加强农村数字化建设, 增强农业农村领域 数据汇集和应
用,推动农业 数据资源 库、网络平台信息系统、农业空间地理
信息系统深度融合。 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 运行
“一网统管”,推进乡村 公共服务和管理 数字化应用场景建
设,实现信息发 布、民情收集、议事协 商、公共服务等村级事
务网上运行,提升乡村 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 虑乡村聚落格局 以及
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布局,按照 慢行可达的空间 范
围,面向不同乡村地区 功能定位和 服务人群,结合村 庄特定需
求进行 差异性配置,加强空间复合利用,建立全域 覆盖、普惠
共享、城乡一体的 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网络,逐步构建乡
村社区生活 圈,提升乡村生活 品质。
7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土空间规划、乡
村振兴规划, 组织编制乡村产业发展、农业 专项等规划。
乡村产业发展、农业 专项等规划应当作为乡村产业发展项
目审批的重要 依据。
第十八条 本市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 高质量融合发展,支持
发展现代 种植业、现代 养殖业、农产 品加工业、农资农机产
业、乡村 商贸流通业、乡村 休闲旅游业等产业。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优 势和产业 特色,促进农
业与旅游、文化、健康 养老、体育、新 能源等产业 相结合的乡
村现代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 提高农业综合生
产能力,大力推进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支持 高标准建设永久基
本农田,划定、保 护并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 护
区、特色农产 品优势区,增强粮食、蔬菜、畜禽、水产、主要
经济作 物等重要农产 品生产和 供给能力。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加 强高标准农田、农田水
利、渔港、农产 品仓储保鲜和物流、农机 库房等现代农业 基础
设施建设,建设 智慧农业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智能设施装备生
产研发和推 广,促进信息技 术在农业生产、经 营、管理和 服务
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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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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