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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州 市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2022 年6月23 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鼓 励 和 倡 导 的 文 明 行 为 第 三 章   治 理 的 不 文 明 行 为 第 四 章   促 进 与 保 障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培 -1-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促 进 文 明 行 为 , 提 升 公 民 文 明 素 养 和 社 会 文 明 水 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2-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法 治 与 德 治 相 结 合 、 倡 -3- 导 与 治 理 相 结 合 、 自 律 与 他 律 相 结 合 、 政 府 主 导 与 社 会 共 治 相 结 合 、 奖 励 与 惩 戒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统 筹 推 进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 市 、 县 ( 市 、 区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的 指 导 协 调 、 督 促 检 查 等 工 作 。 第 五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4-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年 度 计 划 ,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明 确 责 任 、 积 极 配 合 ,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 落 实 各 项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措 施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发 挥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性 组 织 作 用 , 依 法 协 助 开 展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 第 六 条 国 家 机 关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其 他 组 织 和 公 民 应 当 支 持 、 参 与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 第 二 章   鼓 励 和 倡 导 的 文 明 行 为 -5-  第 七 条 公 民 应 当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遵 守 法 律  -6-法 规 , 恪 守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要 求 , 维 护 公 序 良 俗 , 不 断 提 升 个 人 文 明 素 养 , 推 动 新 时 代 社 会 文 明 进 步 。 第 八 条  鼓 励 下 列 文 明 行 为 : ( 一 ) 见 义 勇 为 ; ( 二 ) 现 场 救 护 ; ( 三 ) 志 愿 服 务 ; ( 四 ) 无 偿 献 血 , 依 法 捐 献 造 血 干 细 胞 、 人 体 器 官 ( 组 织 ) 、 遗 体 ; ( 五 ) 为 需 要 报 警 的 人 员 拨 打 紧 急求 助电 话, 并 提 供 必要 帮 助 ; ( 六 ) 参 与 帮 扶、 济困 、 扶 老、 救孤 、 恤 病、 助残 、 助学 、 优 抚、 赈 灾等 慈 善公 益 活动 。 第 九 条  倡 导 下 列 维 护 公 共 环 境 卫 生行 为 : ( 一 ) 爱 护 公 共 卫 生 -7- 设 施 , 保 持 个 人 卫 生 , 在 公 共 场 所 咳 嗽、 打喷 嚏时 遮 掩 口 鼻, 患 有 流 行 性感 冒等 传 染性 呼 吸道 疾 病时 佩 戴 口 罩; ( 二 ) 在 非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 区 域 ) 吸 烟( 含 电 子 烟) 时 合 理 避 开 他 人 ; ( 三 ) 保 持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文 明 如 厕。 第 十 条  倡 导 下 列 文 明 出 行 行 为 : ( 一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驾 驶人 员 用 语 文 明 、 服 务 规 范 , 保 持 车 船干 净 整 洁 ; ( 二 ) 乘 坐公 共交 通 工 具 时 , 主 动 为 老 弱 病 残 孕 等 需 要 帮 助 的乘 客 让 座; ( 三 ) 行 人 通 过 路 口、 横 过 道路 时 , 不 使 用 耳 机 听 音 乐 、 广 播, 不浏 览 手 机 等电 子设 备 ; ( 四 ) 规 范 使 用 互 联 网 共 享 交通 工 具 。 第 十 一 条  倡 导 下 列 公 共 秩 序 文 明 行 为 : ( 一 ) 着 装 得 体 ,举 止文 明 , 不 大 声 喧 哗 , 不说 粗 话 脏 话 ; ( 二 ) 乘 坐 电 梯 先 出 后 进 ,上 下 楼 梯 靠 右通 行 ; ( 三 ) 等 候 服 务 , 依 次 排 队; ( 四 ) 在 公 共 场 所 内 控 制 手 机 、电 脑等 电 子设 备 音 量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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