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 条例
(2022年6月23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定与养护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桂花树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促进
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古桂花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桂花树。
第三条 古桂花树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
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桂花树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桂花
树保护规划,并将古桂花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
政区域内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行政区
域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桂花树的
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桂花树
的保护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农
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
水利和湖泊、科技、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古桂花树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
和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保护管理工
作。
— 2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完善
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组织、引导村(居)民做好古桂花树保
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古桂花树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
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认定与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古桂花树主
管部门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建
立古桂花树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
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桂花树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 报告未经公布的古桂花
树信息。接到报告的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九条 古桂花树经过 鉴定,按照 下列规定实行 分级保护,
并予以认定和公 布: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认
定和公 布;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 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由市
— 3 —人民政府认定和公 布;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 不满三百年的古桂花树实行三级保
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 布。
第十条 古桂花树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 下列规定 确定日常
养护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以 下统称养护责任人) :
(一)国 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部队、文物保
护单位等用地 范围内的古桂花树, 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公 路、铁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 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桂
花树, 由公路、铁路和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林业 场圃、森林公 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林
业用地上的古桂花树, 由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 路、街巷、绿地、 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 施用地
范围内的古桂花树, 由管理机构或者城市绿化管理 单位负责养
护;
(五)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桂花树, 由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养护;城镇居民 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桂花树, 由所
有权人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 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 施用地范围内
的古桂花树,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地上的古桂花树, 由承包人、经 营者负责养
护;农村居民 宅基地上的古桂花树,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
— 4 —护;其 他农村土地 范围内的古桂花树, 由村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
小组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桂花树, 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根据古
桂花树 权属情况确定养护责任人。
古桂花树养护责任人发生 变更的,应当 报经古桂花树主管部
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 签订责任书,
制订古桂花树日常养护方案,对养护责任人 无偿提供养护知识
培训和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 术规范和日常养护方案的要求,
对古桂花树进行日常养护,加强 巡查保护, 防范和制止损害古
桂花树的行为。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
等方式,对古桂花树进行 专业养护,保 障古桂花树 正常生长。
第十二条 古桂花树 遭受林业有 害生物侵害、自然 损害、人
为损害,或者生长衰弱、濒危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 向古桂
花树主管部门 报告。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报告后三个
工作日内 采取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 体支撑加
固等复壮、抢救或者治理措施。
古桂花树 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 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
报告。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
— 5 —现场调查、 核实,查明原 因和责任, 确认死亡的,应当 注销档
案,于三个工作日内 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并通知养护责任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未经古桂花树主管部门 确认死
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
第十三条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桂花树保护 情况
的检查,实行一级保护的, 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实行二级
保护的, 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实行三级保护的, 至少每年
进行一次,发现 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古桂花树的日常养护费用 由养护责任人承 担。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桂花树保护级 别给予养护责
任人适当养护补 助。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 捐资、认养、 志愿服务
等形式参与古桂花树保护。
捐资保护、认养古桂花树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桂花树保护
牌中享有一定期 限的署名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古桂花
树保护工作 考核评价制度,对在古桂花树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 6 —第十七条 古桂花树保护实行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古桂花树保护 情况应当纳入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 产离任审计的
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古桂花
树林业有 害生物、火灾等监测预 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
防灾减灾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古桂花树保护相关技 术规范,
建立健全古桂花树保护定期通 报、专家咨询、社会监督 机制,
提高古桂花树保护管理水 平。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划
定古桂花树保护 范围:
(一)古桂花树的保护 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
的区域;
(二)古桂花树 群落的保护 范围为不小于边缘古桂花树树 冠
外侧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连线的区域;
(三)在城市、乡镇规划区 或者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桂花树 ,
保护范围根据实际 情况划定。
古桂花树 群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古桂花树自然保护 小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古桂花树保护 牌等保护 标志,设立保护 标志不得对古桂花树
造成损害。
— 7 —古桂花树保护 牌应当统一式 样和内容,标明古桂花树的中文
名称、学 名、科名、品种、树龄、保护级 别、编号、养护责任
人、举报电话等内容。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 栏、
防雷装置、视频监控等古桂花树保护设 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古桂花树保护 标志或者
保护设 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 :
(一) 擅自采伐;
(二) 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三) 刻划钉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缠绕绳
索铁丝,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四)在古桂花树保护 范围内挖坑取土,使用明火,淹渍或
者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
新建、 扩建、改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 他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移植古桂花树,国 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
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桂花树的,应当制定 移植方
案,并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相应 程序。
移植古桂花树应当在古桂花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
内实行 异地保护, 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按照移植方案实
— 8 —
法律法规 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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