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3月28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
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
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
1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
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
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
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
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
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
消防工作。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
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
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
(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
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2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 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
和专项治理工作,定 期召开消防工作 联席会议, 协调解决重大问
题,并对 所属各部门 及其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消防职责 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
安全制 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 档案,将消防工
作纳入 综合治理管理 体系, 指导、支持和 帮助村(居)民委员
会、驻地单位 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开展防火、灭火 知识宣传
教育,进行防火安全 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依法组织 村(居)民制订防火安全公
约,宣传 家庭防火和应急 逃生知识,定期开展防火安全 检查,督
促整改火灾 隐患,可以组织 村(居)民开展灭火和 疏散逃生演
练。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标准;
(二)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 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
(三)负责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 检
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 检查,受理举报和投 诉,处理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督 促整改火灾 隐患,及时报告、通报 重大火灾 隐患,
开展消防安全 综合评定;
(五) 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六) 调查火灾事 故原因,统计火灾事 故损失,组织 开展火
灾事故延伸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
3(七)加强对公安 派出所消防业务的 指导和培训;
(八)指导专职消防 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开展训练和
灭火演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应当 出示证
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
责:
(一)贯彻 执行建设工 程领域消防法律法规和国 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 标准;
(二)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 特殊建设工 程进行消防设计 审查
和消防 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 程进行抽查;
(三)依法对经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 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
设工程及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并 处理相关 违法行为 ;
(四)与相关单位共 享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 验收、
备案和抽查情况,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 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
系统图等资料;
(五)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建设工 程领域较大以上火灾事
故调查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 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一)根据火灾事 故救援需要,对火灾事 故现场及周边实行
交通管制 ;
(二) 协助维护消防救援 现场秩序;
(三) 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消防安全 违法案件;
(四)参与 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火灾事 故案件;
(五) 办理涉嫌消防安全 犯罪刑事案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 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 检
4查、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 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消防业务的行业 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
理,可以开展消防 学术交流和宣传教育, 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
术,向社会提供消防产 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 学内容,普及消防常 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每学期至少组织 师生进行两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一次 疏散逃
生演练。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
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 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 广告、信
息。
第十七条 教育、民政、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族宗教
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制 度,有针对
性地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及时督促其整改火灾 隐患。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公安、 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场监督等
有关部门以 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 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
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 检查、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的 协作,运
用大数据、云计算等 现代信息技术,实施 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
管效能。
第十九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及有固定生产经
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 隐患、扑救 初起火灾、组织 引导人
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 能力;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 标
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保持 完好有效。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 履行单位消
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 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爱护公共消防设
施,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报警、救 生、逃生方法;安全用火
5用电用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
育。
住宅装修应当 符合防火要 求。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 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措施,明
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
(二) 开展防火安全 知识宣传;
(三)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及消防安全 标志完好
有效;
(四)保障 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
(五) 开展防火 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 派出所做好监督 检查、灭火
救援工作 ;
(七)物业 服务合同 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
防车通道和消防 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 劝阻、制止 ;对不听
劝阻、制止的,应当 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 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 革、财政、 住
房和城乡建设、自 然资源、通信、市政供水、应急管理等主管部
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 编制、公 布并实施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
乡、镇和村消防规划由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编制并实施。
消防规划一经 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 托电子政务、 智慧城
市建设以 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 城市消防大 数据库
及城市物联网消防 远程监控系统,为火灾防控、 风险监测预警、
6监督管理、区域火灾 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提供技术支
持。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 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 远程监控
系统,鼓励其他单位 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 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消防站、消防 供水、消防通 信、消防 车通道等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 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
步建设和 验收;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 装备应当根据 城乡发展需要
及时增建、改建、 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 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需要进行消防
设计的 特殊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 文件报送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审查。
经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确
需变更的,应当 重新申请消防设计 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 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
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 申请消防安全 检查。
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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