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
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 1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
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
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
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 2 ─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
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
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
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
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 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
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 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协调解决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 主管─ 3 ─ 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
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
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农副产
品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进行指 导。
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净菜上市和非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 导大型商场、超
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指 导和
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教育、园林和绿
化、卫生健康、文化 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
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
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 4 ─任。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
第十条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 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 面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
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 部门,组织编制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 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 预测
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 5 ─ 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 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
用地位置、用地规 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中 转、处置、回收利
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
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省
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 施建
设。
第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设施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标准和规
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
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
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的
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 站
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6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
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
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按照先建
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
有关规定,制定、 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
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
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
等服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
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 度。投
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投
放管理责任人。
(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
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7 ─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
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
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管理
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
人。
(六)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
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 主自行管理的,执行 机
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七)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 约
定。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 按照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容器的类 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容器。但是,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负责,
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负责。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 8 ─
法律法规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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