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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 第四章 水环境监管 第五章 区域协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骆马湖水环境,防治骆马湖水环境 污染,保障饮用水 水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 1 ─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湖 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水污 染防治、水生态修复 以及水环境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骆马湖区 域),包括骆马湖湖区(含水体、湖中岛、湖滩地、堤防及护 堤地)以及邳州市、新沂市区域内入湖河流上溯十公里范围内 汇水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 结合工作实际划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三条 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预防为主、协同治理的原则,预防、减少骆马湖水环境污染, 促进骆马湖水环境质量改善。 第四条 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骆马 湖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骆马湖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统筹协─ 2 ─调骆马湖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骆马 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事项纳入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骆马湖水环 境保护。 骆马湖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骆马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骆马湖区域林地和湿地生态保护 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部门负责协调骆马湖区域水域岸线管控、水生态保 护与修复,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骆马湖区域种植养殖投入品以及渔业船 舶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骆马湖区域实施生态化 农田建设、秸秆离田利用、池塘养殖生态化改造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骆马湖区域 港口码头、航运船舶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 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 3 ─ 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骆马湖水环境保 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根据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会 商宿迁市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 确水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和各部门在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骆马湖水环 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运营、污染物清理处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修 复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引导金融组 织、社会资本参与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加强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 措施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骆马湖 水环境保护。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公 益 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骆马湖水环 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骆马湖水环境,有 权 对污染、损害骆马湖水环境的行为 予以举报。─ 4 ─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骆马湖区域内产业布局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目标 要 求,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骆马湖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 削减计划。 第十一条 骆马湖区域的农业种植,应当施用 高效、低毒、 低残留农药,并减量施用化肥。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因地制宜建设生物拦截带、生态拦截沟 渠、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等,控制地表 径流污染。 骆马湖区域的水产养殖应当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 病害防治技术,推行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养殖规 模、品种和密度,应当符合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骆马 湖有关养殖水域滩 涂规划。 第十二条 在骆马湖区域内开发 旅游项目,应当符合骆马湖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少对骆马湖水环境的 影响。建设景区 工程应当制定预防对骆马湖区域生态环境 影响的对策措施,并 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在骆马湖区域内举办水上运动活动或者赛事,举办方应当─ 5 ─ 及时收集处理废弃物,避免污染水体。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 关部门批准的,举办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不得 进入骆马湖区域。 进入骆马湖区域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 配备相应的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以及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 并正常使用。鼓励进入骆马湖区域的船舶 使用清洁能源技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骆马湖区域 港口、码头等 单位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加强船舶污染物、废 弃物接收、转运工作的监管。 水行政、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统筹建设骆马湖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其 配套管网。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 垃圾(含垃圾渗滤液)收集、 转运和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科学规划建设骆马湖区域内 尾水导流工程,加强工程运行管 理,提升穿河地涵导流能力,完善沿线节制,建设生态护岸, 防止尾水外溢。 第十六条 骆马湖水体、入湖河道的水 面漂浮物和影响生态 平衡的水生植物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打捞。 骆马湖区域内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影响─ 6 ─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地协调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负责打 捞;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影响生态平衡的水生植 物由港口、码头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第十七条 骆马湖湖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偷排、漏排水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船舶或者容 器;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五)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湖滩地、堤防、护堤地 堆放、存 贮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污染物; (六)设置住家船或者水上餐饮设施; (七)圈圩养殖,未经批准从事网围、网箱养殖,或者违 反规定投饵养殖; (八)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在骆马湖国 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禁捕区内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九)围湖造地; (十)非法开采砂石; (十一)未经批准采伐、移植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破 坏护坡护岸植被;─ 7 ─ (十二)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乘船、筏、艇等进入水体垂钓,或者在禁钓区垂 钓;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危害水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 禁钓区,并向社 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生态环 境、水行政、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 卫生健 康、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骆马湖水污染事 故应急预案, 定期演练,根据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与 邻省同级人民政府 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 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准确发布权威信 息,做好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 骆马湖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退圩还湖、水 域岸线生态修复、水 系连通、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水生态 涵养 区建设、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修复骆马湖区域的水生态。─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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