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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22年6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 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 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 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 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护基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 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住宅物业服─ 2 ─务和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物业管 理相关工作,并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机 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 协调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在基 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 用。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在 住宅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服务人和在住宅物业管理 中有突出贡献的业主委员会、业主,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从 业行为,引导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 3 ─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 质量。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 成业主大会。业主 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履行业主大会职 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荐产生,业主小组可以按幢、单 元、楼层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一个业主小组产生一名业主 代表,代表本小组的业主 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在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 见,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由业主本人签字确认。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 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 可以另行 推选临时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推荐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 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 经费,业主委员会─ 4 ─成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 动;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 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 款 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 会会议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五分之一以 上的业主提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组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通过发送信 息、电子邮件或者书面告知等方式通知业主,并同时告知村民─ 5 ─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表决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实 名制,可以采用集 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在市物业管理公 众服务平台上投票 等方式。 表决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载明表决事项、同意票 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以及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在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条 件的,建设单位应当 向住宅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筹备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 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 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向住宅 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就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查 询,依法予以配合。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 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经─ 6 ─费标准由市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 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 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住宅物业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用 账户。 第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派员组成。业主成员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 推荐产生。建设单位不派员 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 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 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住宅物业 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 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 解决。 筹备组成立后,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对筹备组成员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成员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 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 担任。对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 7 ─ 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 约中对其担任业主 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 举的,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 格,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筹备组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示业 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和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 日。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 他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业主委员会选 举。 第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 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 会的指导,组织业主委员会 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住宅物业管理 水平。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 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 置公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住宅物业管理区 域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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