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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4月25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公 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 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社会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 市、 区(县级市)网信、 教育、 公安、 民政、 自然资源、 生 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 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 促进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 进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 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区(县级市)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茂名好心文化 的研究,推动“好心茂名”文化品牌建设,展现茂名精神 文明风貌。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敬业 奉献,维护社会公德、 恪守职业道德、 培育家庭美德、 提升 个 人品德, 积极传承和弘扬茂名好心文化。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工作、 生 活、学习、 旅游 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 类文明行为规范,自 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 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合理 使用公共区域和公共设 施,不踩踏、躺卧公 共座椅;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 让; (三) 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不在运行的自动 扶梯 出入口滞留或者逆行; (四)保 持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不 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 施; (五) 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六)开展露天表演、广场 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 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 (二)保 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三) 室内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文化 娱乐、体育 锻炼等 活动,应当遵守作业、作 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 (四) 不在小区公共 绿地、公共 楼道、公共 楼顶或者天 台饲养家禽家畜和堆放个人物品; (五)遵守电动 车消防安 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 车 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 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 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 支持创新活化乡村 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不影响周边生 活环境; (三)保 持房前屋后卫生、 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 杂物;(四) 不得露天焚烧树叶 、木柴、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 弃物; (五)按规定 妥善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 固体废 弃物;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 方面,自觉遵守 下列规定 : (一)遵守公共防 疫规范, 支持和配合 疫情防控工作; (二) 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呼吸道传 染性疾病患者外出 应当佩戴口罩; (三)文明 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 护公厕设施; (四)按规定分 类投放垃圾,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和 便溺; (五) 不在城市建 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 挂、张贴宣传物品; (六)自觉遵守市 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定,保 持 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 整洁; (七)其他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交通安 全和秩序、出行文明 方面,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道 路标志标线、交通信 号灯指示驾驶车辆, 主动礼 让行人和执行 紧急任务的 警车、 消防 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 使用喇叭和灯光,不向车外 抛掷物品; (二)机动 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前,应当观 察车辆侧 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门时妨碍他人通行 ; (三)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 车道内行 驶,不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超速,不逆行; (四)按规定 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 行,临时停放机动车应当在明显位置预留联系方式; (五) 在设有人行 横道和道 路隔离设施的道路,行人 应当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 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其他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医疗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 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 伦理规范, 恪守医德,不得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 医疗秩 序,通过合法 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三) 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文明经 营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农 贸市场管理人应当 科学设置摊档、摊位,做到 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引导农 贸市场经 营者进行诚信经 营、 文明经 营;(二) 不得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 (三)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不得违规收集、使用、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 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 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 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七)加强经 营场所消防安 全管理, 不得在不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生 产、储存、经营场所内居住 ; (八)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 单位应当制定优 质服务标准 和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 岗 位培训内容,倡导微笑服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 到语言 文明、 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尊重当地风俗 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遵守 旅游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 (二)爱 护花草树木、文物古迹、自然 景观和旅游设 施; (三)遵守 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四) 维护景区公共卫生,自 觉清理野外宿营、就餐产 生的废弃物;(五)遵守 出国、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 南和旅游目的地 有关规定 ;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遵守疫病检疫免疫规定, 依法需要进行 疫病强 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三) 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 出,应当为 宠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或者装入笼内, 主动避让行人, 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 不虐待、遗弃宠物; (五) 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传 播先进文化, 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 俗等不良信息; (二) 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 (三) 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 互动,理 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 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 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坚持立德树人,定 期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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