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5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2日四川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批准 2022年6月24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2年7月28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
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物业管理条例》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
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 1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
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
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
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
坚持依法管理、 业主自治、 市场竞争、 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
标准化、 专业化、 智能化、 绿色化发展,建设绿色、 智慧、 平安社
区。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
力。
第四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
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
策。
第五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履行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二)开展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 、
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
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相关工作;
(六)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履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区域
内违法建设、 违规装修、 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违反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规定等行为。
市、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公安、 民政、 司
法行政、 财政、 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 水务、 卫生健 康、 应急、 市场
监管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
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
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责 分工,及 时受理业主和相关 单位的投诉、
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本 辖区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
— 3 — 员会、监事委员会选 举与换届;
(二)指导和督 促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监事委员会和物
业服务人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 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
业主、 物业使用人、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的纠纷;
(四)协调和督 促物业服务人的 交接;
(五)建立 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系;
(六)协 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信用 评价
体系建立、 考核、公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 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
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
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召集,住房城乡建
设、 公安、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
务人、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业主委员会、 监事委员会或者业主代
表、 专业经营 单位等参加,协调处理 在业主大会设立、 业主委员
会选举及换届、物业服务人 交接等物业管理活动中 出现的重大
矛盾纠纷。
— 4 —第八条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促
进行业持 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
第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 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
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按照权属 明确、有利于物业管理
的原则,综合 考虑物业的建筑规 模、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与维护、
社区建设等 因素确定。
第十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 具备通水、 通电、
通信、 卫生、 采光、 通风等基本使用 功能和办公条 件的要求,对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进行 简单装修,配 置独立合格
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同一物业服务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的 项目,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 首期建设。
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用房、 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属
于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共 有,任何单位、组织和 个人不得分
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 更用途。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时,
— 5 — 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用房的设 计指标、 位置和面积
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 ,
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配 置情况进行核查。不
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应当 注明物业服务用房、业
主委员会用房 室号。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物
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建设 情况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建的会所、 幼儿园、车位
车库、架空层、 环卫设施、 邮件(快件)接收等配套设施,应当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 载明投资主体、 权 利归属。未载明的推定为业
主共有。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监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 享有业主权 利,履行业主 义务。尚未依法办理房 屋
所有权登记,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
有业主权 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 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
— 6 —一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 个业主大会。业主人 数较少且经全体业
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 数超过三百人的住 宅小区,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
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责。 业主代表的产生 程序、 职责范 围、 工作规范等事 项应
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 明确。
业主大会通过的 决定对全体业主 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 有二幢以上房屋的,可以
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 小组。 成立业主 小组的,应当 在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中 明确业主小组的产生 程序、 职责范 围、 工作规范
等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 召开。召开业主大会
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 在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通知全体业主并 报
告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
员会, 由其派员对会议进行监督。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但应当出具书面
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物业使用人 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 利,但不得
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 7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 由业主大会依法选 举产生,是业主
大会的执行机 构,履行业主大会 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 决
定的事 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 由五至十五人 单数组成, 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
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 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人 数
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人 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的
任职资格、选举产生规则和职务 终止规则等内容 在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的选 举产生应当 参照业主
委员会成员的选 举方式。设立 候补委员的,应当 与业主委员会
一并公 告和备案,并通过 互联网等方式 告知业主。
业主委员会成员 出现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 得票多者依
次递补。经递补后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 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进行增补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 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事委员会 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成员 在非业主委员会成
员的业主中产生。 监事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成员的资 格、任期等事
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8 —
法律法规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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