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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2年6月2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 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维护传统村落 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 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 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 、 — 1 — 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文化和地域特 色,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法律、法规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红色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 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突出特色、活 态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 的重大问题。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规划和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预算,加大对宣传教育、人才培养、资源普查、规划编制 、 抢救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风貌改造等所需资 金的投入。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 2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分级负责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承红色基因 , 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农牧农村、乡村振兴、 公安、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相关 工作。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履行下列 职责: (一)配合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实施 方 案; (二)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风貌整治 ; (三) 开展日常 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的行为,及 时处置传统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四)指导、督促村( 居)民委员会 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 利用工作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 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引导村( 居) — 3 — 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 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具体 要求纳入村规民 约 (居民公约),宣传、指导、督促村( 居)民合理 使用传统建 筑; (三) 收集、保护 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 构件,对有 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及 时登记并向乡(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完 善消防制度,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建立 健全群众 性消防组织; (五)组织村( 居)民开展传统民 俗文化活 动; (六)对 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定的行为进行 劝阻和 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其 他工作。 第八条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传统村落及其保护与利用 工作, 增强全民保护与利用传统村落 意识。 任何单位、组织和 个人有权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 劝 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 在传统村落保护与 利用工作中 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组织和 个人,按照规定 给予 — 4 —表彰。 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传统村 落资源的普查 登记,全面掌握传统村落资源的 类型、数量、分 布、保护现 状的基本 情况,建立完 善基础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申报州级传统村落,实行 逐级申报、专家审查、 社会公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 审定和公布。具体 办法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制定。 申报上级传统村落,按照国 家、省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执行 从已认定的州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 荐。 第十二条 申报州级传统村落应当具 备下列条 件之一,并 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一)村落主体形成年代久远,传统建筑 集中连片分布, 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 院落结构,或者传统建筑 总量超过村落 建筑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建筑主体结 构及风貌基本保 存完好, 使用功能基本保 存齐全,建筑的造 型、结构、材料和装饰具有 典型地域或者民族特色 ; (二)村落 选址、规划和建造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 — 5 — 科学、艺术价值,地形地貌、 山川水系、街巷空间、 格局形态 等保存基本完整, 清晰体现原有 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 积淀较为深厚,拥有民族特色 或者地域特 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 良好,至今仍活态延续, 或者拥有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的文物 古迹; (四)拥有较为 丰富的红色资源, 或者拥有较为 集中的与 重大历史 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 要纪念意义、教育 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 要史迹、实物、代表 性建筑。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总体规划, 由自治州人民 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所 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批准 公 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土空间、生态 环境保护、 全域旅游、乡村振兴、文物保护等 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 要求。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实 际,具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 容和保护范围 ; (二)传统建筑保护措施,建设 控制地带新建、改建、 扩 — 6 —建建( 构)筑物风貌改造 ;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和传承等措施 ; (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等措施 ; (五)配套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防灾防火措施; (六)分 期保护与利用实施 方案; (七)村落发展定 位及发展 途径; (八)其他纳入规划的内 容。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报送审批前,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 草案予以公示,广泛 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 意。 州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之 日起三十日内 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依法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传统 格局和 历史风貌的完整 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 环境和景观, 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 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 真实性、延续性。 — 7 —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 尊重村民的生活 习惯和生产 方式,改善 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 件,保障原住村民 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 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 方式的延续传承。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内 容包括: (一)村落的传统 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 景观等整体 空间形态与 环境; (二)历史建筑、民族村 寨、特色民 居等传统建筑 ; (三) 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古碉楼、古藏寨、古遗址 等历史 环境要素; (四)体现民族文化、民 俗文化等各 个时期的历史 记忆; (五)具有历史价值、 纪念意义、教育 意义的红色资源 ;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 古迹以及与其 相关的实物和 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内 容。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文化、 档案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 文物、民 俗、红色资源等 开展详细调查,按照 “一村一档”建 立传统村落 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 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对非传统村落内 尚存可移动的零星传统建 (构)筑物 构件、石刻、红色资源代表 性实物等,经县级以 上 — 8 —
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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