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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1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 年6月28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众文明 意识,创造整洁、 优美、 宜居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 开发区、 国 家重点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 苏木乡和其他建制镇可以参照执行。 1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部门配合、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治化、 科学 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 建设、 生态环境、 水行政、 公安机关、 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 卫 生健康、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通过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长效增 长机制,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与宣传、 文化旅游广电、 教育、 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公共场所 2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 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意识,安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表彰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单位与个人。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爱护环 境卫生设施, 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 权劝阻和举 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 聘请 社会监督员,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和 评价。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制度, 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 度。 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 使用或者管理的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 周边一定范 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责任区责任人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确定, 没有确定的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 道路、背街小巷、桥梁、 人行地 下通道等城市公共 3区域,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负责; (二)公 路、铁路、车站、 机场、 码头、停车场、 公交 站点及其 管理范 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 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 通 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 空中架设的管 线,由经营或 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 娱乐场所、 体育场 馆、 旅游 景区、 公 园、绿地、 广场 等公共场所(地), 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 商品交易市场、 展 览展销场所、 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 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 江、河、湖泊等水域及 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实行 物业服务的 物业管理区域 由物业服务人 负责;住 宅小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 物业管理区域, 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 部 队的管理区域, 由本 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 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用地 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化 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4(十一)公共 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由 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经济开发区和工业 园区内的公共区域, 由管理单位 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 具体范围和责任要 求,由 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予以明确, 并以责任 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 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容有 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蚊蝇孳生地,及 时清雪铲冰等; (三)按照规定设 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 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 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 求。 第十二条 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区制 度。 责任区 由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并与责任人 签订责任状。责任人可以将其 责任区委 托给有关专业单位 清运。实施委 托的,应当 向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责任区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 期组织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对责任区内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 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 处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 中的建( 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 公共设施、 广告标识、 照明、 公共场所(地)、 城市水域、 居住区等的容 貌建设 与管理应当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 貌标准。 第十五条 旗(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城市道路、车站、 机场、 公园、 广场、 街道、 居民区、 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 文化 馆、剧院 (剧场)、 广 播电视台、 电影院、 旅游 景点景区等需要设 置导向标 识的公共区域规范设 置各类导向标识。 导向标识的设 计应当遵循系统化的原则。导 向标识牌应当按 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 标准设置,同时体现地域 特色。 城区内各 类导向标识牌设置应当位 置合理、 指示明确。 导向标识牌内容主要 包括:名称、 方向、距离等,并 使用规范 汉字设置,按照 标识类别需要,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同 时使用其 他文字设置。 6第十六条 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 持整洁、完好、美 观,并与 周围环境相 协调。 在建(构)筑物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 在工程施工现场 外围 设置施工围栏,施工 围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 程施工围栏设 置要求和各类施工围栏样式、标准的规定,并保 持施工围栏整洁 完好。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 有者、 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 期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 行整修、 清洗或者粉刷。 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窗改建、 外部装修、搭建或者 封 闭阳台、外立面造 型施工应当 符合安全、 牢固、 整洁、 美 观的市容要 求,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 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的行 为: (一) 在建(构)筑物、 市政设施、 树木以及地面 上乱喷涂、 乱刻画、乱张贴; (二) 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 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三)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地) 堆放物品,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四)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 散发商业广告影响环境 卫生; (五) 损害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地) 花草、树木和绿地; (六) 在城镇绿地内放养牲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牌)、灯 箱等应当按照规划的要 求设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二) 牌匾标识应当按照规范 标准制作、 书写、悬挂; (三)安 装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洁, 无闲置、无破损、无污迹和 褪色; (四) 使用低碳、环保、 节能材料; (五) 不存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 驾驶的隐患; (六) 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保持显示完整, 不 断亮、不残损; (七)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 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 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 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设 计、 安装 装饰性灯光设施,应当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实行 节能、 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 措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 持完好, 出现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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