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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2 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 治。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依法行使噪声污染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 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 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 民航、 海事、 渔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 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 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 区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 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可 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依 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并有权投诉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机构,应当设置噪声污染举报电 话、电子邮箱,并向 社会公 布,及时 受理和处理投诉、 检举和控告,并 将处理结 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拟定区 域声环境 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噪声 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 划分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 级人民政府 划定的声 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范围和噪声 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 范 围应当向社会公 布。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机关等有关 部门在市区主 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 口集中区域依法设置 噪声自 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加强噪声监 控。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内 不得规划建设可 能产生噪声污 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 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 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之前, 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 致同意。 第三章 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 禁止在噪声 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内和 风景名 胜区、自然保护区 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 立产生 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 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 营活动。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 符合 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 界噪声排放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 费用列入工程 造价,在施工合 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第十一条 在噪声 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内, 禁止在每 日的二十二时 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 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 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 必须连续作业的 除外。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 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 证工程质量 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 特殊情况,确需在每日的二 十二时 至次日六时 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 得住房和城乡 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市、区( 县)人民政府 指定的 部门的 证明,并在施工 现场显著位置公 示或者以其他方 式 公告附 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 隔离措施降 低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 在举行中等 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 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可 能产 生噪声影响的活 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 提前 七日向社会公告。 在中等 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 考试等特殊活 动期间,禁止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划定的时 间和区域内进 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以及 澄 海区、 潮阳区、潮南区城区和 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禁 鸣喇叭。在市区 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行 驶的机动车辆应 当使用 低音喇叭。 第十四条 警车、消防车、 工 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 动车 辆夜间在市区执行 紧急任务时,应当使用 回转式标志灯具 不得使用警报器。 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 动车辆安装、使用 警报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声环 境保护 需要,划定并公 布中心城区限制 具体吨位载重货车 的通行路 线,并在相应路 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 县)人民政府明 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上行驶。对确需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 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 驶路线应当 避开噪声 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 第十六条 在车 站(场)、 铁路 编组站、港口、码头、 机 场等区域 指挥作业时使用广 播喇叭的,应当 控制音量,减 轻噪声对 周围环境的 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 营运车辆使用广 播喇叭招揽顾 客。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化 娱乐场所、体育场( 馆)、集贸 市场和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 边界噪声 值不超过规定的噪声 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居民使用 家用电器、机 械设备、 娱乐器材或 者进行娱乐及其他活 动时,应当 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噪声, 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 室外机组、风机、 发电机、 水泵等 设备对相 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 停止使用、 重 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 消除噪声污染。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 计时应当合理安 排空调器 室外机 组、电梯井道、机房的安 装位置。 第十九条 法定 休息日、 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 时至十四时、十八时 至次日八时, 禁止在住宅区、文 教区和 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 室内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 等活动。 每日的十二时 至十四时、二十二时 至次日八时, 禁止在 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机 动车维修作业。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 团体、非生产经 营活动的事业单 位和其他 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 动中,应当 控制音量,不得 干扰他人。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 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区和 医院附近的街道、 广场、 公 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 锻炼、娱乐、集会、 促销等活动,应当 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降低噪声 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 在住宅区设置 停车场的,经 营管理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防 止机动车噪声对 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 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 范安装、合 理使用。机 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失控的,机 动车辆使用人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噪声排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 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接到投诉、 检举、控告后不按照规定处理 或者移 交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 许可、审核、验收的事项,故意刁难、 拖延,不按照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办理的; (三) 不符合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许可、验收 的; (四) 不按照规定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 项目、建筑施
法律法规 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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