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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1—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 (2022年6月1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海关古城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海关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海关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海关古城”是指《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规划》确定的山海关历史城区范围,包括山海关关城、东罗城全 部范围和城墙墙基外缘外扩五十米范围。 第三条山海关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 用、科学管理原则,以文化传承、休闲旅游、传统居住为主导功 能,保持古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和生活永 续性。 古城保护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 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2—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 领导,统筹解决古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对保护规划和保护 名录的编制、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市住建主管部门 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市、 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编制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关 于古城保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五条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山海关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山海关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 区有关部门开展古城保护工作,研究决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建 设、资产盘活、业态发展、旅游秩序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重 大事项。 区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区资源规划、文物 等主管部门,落实本条例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对古城建设项目 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整体 风貌等依法严格审核,制定古城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修 缮和不动产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 政执法权,并配合做好古城保护工作。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3—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市人民政府对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完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 金、成立研究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山海关古城保护 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山海关古城的行为进 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破坏山海关古城文化遗产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山海关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山海关古城保 护内容的,应当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协调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 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 审批。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山海关古城保护名录。古城保 护名录应当包括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 象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对象。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4—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古城保护名录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 并依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区住建、资源规划、文物等主 管部门分类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对象的中英文名称、年代、保 护范围、保护责任人、重点历史信息等内容;开展对保护对象的 数字化信息采集,建立数字档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山海关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里长城—— 山海关; (二)山海关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与其相互依存 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东头条至东三条历史文化街区、东三条至东八条历史 文化街区、十字大街历史风貌区、天心胡同历史风貌区以及其他 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等; (四)先师庙、南大街绸布庄、田中玉公馆、季大夫楼、王 家大院建筑群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以及其他保存较好的传统风貌建筑和传统民 居等;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5—(六)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有关的代表性建筑、 遗址、遗迹及纪念性设施; (七)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树名木、牌坊、 古井等; (八)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艺 术、传统工艺、传统民俗等; (九)历史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十)其他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第十二条山海关古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护各类文化遗产, 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 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保护关城和东罗城城墙、城楼以及城外护 城河,保护关城以东西、南北十字大街为骨架的棋盘式街巷格局。 不得随意改变地形高差,保护迎恩楼、镇东楼、望洋楼、威远门 与钟鼓楼之间的视线通廊。 古城建筑宜为小式建筑,青砖灰瓦、红绿点缀,符合传统建 筑风貌,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限制要求。 古城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 行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山海关古城历史文化 街区的保护。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6—第十四条尚未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但传统风貌较为集中 或者具有特定时期的风貌,街巷格局比较完整,需要整体保护的 区域,应当划定为历史风貌区。具备上述特点的街巷,应当确定 为历史街巷。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保护整治, 保护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传统风貌、空间尺度、街巷走向和 特色铺地。采取微整治、微更新措施,整治街巷两侧街景,梳理 道路交通,调整用地功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沿街建(构)筑 物的临街立面禁止安装、使用与山海关古城传统风貌冲突的设施 和建筑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山海关古城文 物本体以及周边环境的保护,组织编制、完善文物保护规划,通 过数字化保护等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区人 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 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 缮,不得改变主要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 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 结构加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区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区文物主 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7—第十七条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 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 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应当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遵循不改变传统风貌特色原则,按 照传统建筑的样式、结构、材料进行修复,不得改变传统风貌建 筑外观特色和院落格局。 第十八条在山海关古城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和保护图则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不得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得随意拆除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 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的既有建筑,不得对古城 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山海关古城严格控制住宅院落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 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体更新的,应当满足保护规划控制要 求,并由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海关古城民居改善与管理, 制定古城民居管理办法,编制古城传统民居风貌导则,强化居 住吸引力,延续古城居住功能,保持古城生活真实性和整体活 力。 古城民居改善应当根据建筑不同性质和情况,遵循重点保护、 合理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更新原则,在空间、尺度和建筑样式 上与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8—与古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逐步改 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建设和 完善山海关古城及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古城倡导慢行交通优先,结合城墙、绿带及传统风貌和特色 街巷,形成慢行网络。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古城保护利用需要, 划定禁行、限行区域。 古城建设和完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遵循“最小干扰”原则,尽量采用埋地敷 设等隐蔽工程处理,保护古城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山海关古城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预先进行地 下文物勘探,保护可能存在的地下文物遗存。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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