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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献血办法 (2022年6月21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 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 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 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 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积极献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适龄、健康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 干细胞。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 1调机制和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 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 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血站承担献血日常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献血保障能力建设, 为献血者提供安全、 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二)在采血场所显著位置完整公示国家标准对单次 献血量的规定,供献血者选择; (三)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提供预 约采血、上门采血等 服务; (四)定期 向社会公 开采血量、用血量和 免交临床用 血费用数 额等信息,供公 众查询; (五)为献血者发 放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 的《无偿献血证》; (六)对献血者的 个人资料、献血 信息、血液检测结 果以及相应的血 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 外泄露。 第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献血 志愿服务组织,纳入 志愿服务体 系。鼓励公民加入献血 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 志愿服务 2活动。 志愿者参加献血 志愿服务活动的,血站可以 给予适当 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其他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予 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城乡统筹、 方便献血的 原则,合理规划 布局固定献血 屋(点)。因城乡建 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固定献血 屋(点)或者改变其功能、 用途的,应当 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变更固定献血 屋 (点),并及时 向社会公 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固定献血 屋(点)的设置,财 政、自 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审批服务、 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 执法)等部门应当 给予支持配合,其 他有关组织和 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城市 管理( 综合行政 执法)等部门 确定流动献血 车、可移动献 血房车采血停放的地点,并及时 向社会公 布。车站、广场、 商场、公 园等停靠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为 流动献血 车、可移动献血 房车提供停靠、用电、用水等便利。 第七条 献血者 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终身享受与 献血量等量的 免费用血,自献血 之日起五年内可以 累计享 受献血量五 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 累计献血一 千毫升以上 的,可以 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 配偶、父母 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 计享受与献血者献 血量等量的 免费用血。 3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 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 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 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第八条 公民参加献血的, 其所在单位应当 给予支持, 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所在单位 给予献血者适当的 补贴或 者补休。献机采 成分血的,血站应当 按规定给予交通、误 餐补贴。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 给予不少 于两周的捐献时 间,正常发放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 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 奖或者无偿献血 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 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可以 免费游览本市范 围内政府 投资主办的公 园、旅游景区景点、纪念场馆,免费乘坐政 府补贴的城市公 交车。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展 改革、交 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 对本条规定的 激励措施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有关部门、单位 开展献血 宣传工作,倡 树献血文明、献 血光荣理念。 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献血 科学知 识、献血者 权利义务的 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主动 开展 关于献血的社会公 益性宣传,褒扬献血 先进事迹、典型人 物。 鼓励车站、广场、公 园、商场、影剧院、旅游景区等 4公共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和公 交车、出租车等公共 交通工 具的运营单位,利用 其设置或者管理的 广告牌、宣传栏、 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积极 开展献血公 益性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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