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0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垃圾处理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
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
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清扫、 投放、 收集、 运输、 处置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 城乡统筹、 属
地管理、 公众参与、 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 分类处理的原则,
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生活
垃圾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场所布局,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
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的日
常管理,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
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
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生态环境、 商务、 市场监管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卫生健康、 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制定、修改村规
民约,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作出约定,组织开
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清扫、 分类、 投放、 收集工作,
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
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防止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章 垃圾处理
第八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
括纸类、塑料、金属、玻 璃、织物等 ;
(二) 厨余垃圾,是指易 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和其 他厨余垃圾等 ;
(三) 有害垃圾,是指《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家庭
源危险废物,包括 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 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有害垃
圾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的 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生活垃圾 特性和处理利用 需要予以调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
类投放的 要求,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 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 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交 由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处置。
厨余垃圾采取村民堆肥或者收集 后镇村集中 堆肥等形
式处置。 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 生产 沼气等方式就地
就近处置有机可堆肥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 符
合标准的 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置设施,对统一收集的 有机可
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灰土等惰性垃圾采取在村内铺路
填坑或者就近掩埋等方式处置。
对于有害垃圾和无法减量的其 他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 立生活垃圾清扫制 度,明
确清扫区域、标准 要求、作业规范。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道 路、村民活动广场等公
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村民负责其 宅基地、住处及房 前屋后的清扫保洁。
办公、经 营地点设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
或者经 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
组织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 由
活动组织者负责及 时清扫保洁。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自治原则,通过村民会议 决定聘请保洁员负责本村的保洁工作, 就保洁区域、
分类收集和作业 要求等内容与保洁员 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农村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至相应的
垃圾收集 点、 收集 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
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 向渠道、
江河、湖泊、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和岸坡等法律、
法规规定 禁止投放废 弃物的地 点投放。
村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 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
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 再生资源回收 站处置或者自行
投放到专门收集 点,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 点或者收集 容器
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 预约电话。
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 时向村
民委员会 报告或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告;村民委
员会接到报告后不能处理的应当 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依
法处理或者协 调相关主管部门 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
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本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人,
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
(一)建 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 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 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保 持责任区收集 容器卫生整洁、正常使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
放人分类投放 ;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 混合已分
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
(五)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 采取购买服务
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将 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 到
垃圾集中收集 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 从垃圾集
中收集 点转运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可以
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 方式依法确定市场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一)按 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
(二) 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混合收集, 不得
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 混合运输 ;
(三) 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 贮生活垃圾 功能的作业 车
辆,或者按照分类 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 别分别配置相应的
作业车辆;(四) 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 识,并保持作
业车辆功能完好、外 观整洁;
(五)运输过 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 滴
漏污水;
(六)将分类垃圾分 别运送至垃圾收集 点、转运站或者
相应的回收 网点、处置场所 ;
(七)及 时清扫作业场地,保 持垃圾收集 容器、垃圾收
集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八)法律、法规的其 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
操作规范,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 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设 备正常运行, 严格按
照工程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以
及处置过 程中产生的废 水、废气、废渣等;
(二)按照 技术标准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 不得将
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混合处置;
(三)对废 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 造成土壤污染
的,按照规定进行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 复。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原则,建 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 系。
镇(街道)生活垃圾 转运站和县(市、区)生活垃圾处
置设施、 场所的 选址、 建设,应当综合 考虑服务区域、 运输 距
离、污染控制和 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并严格按照国 家、省的相关 技术标准建设,根据 需要可
以跨区域共建共 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选址不得选在
饮用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区或者其 他法律法规 禁止的区域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 点、有
机垃圾集中 堆肥点,应当 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 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
管理基础设施、场所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 终端
处置,村保洁员 待遇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 召集村民会议,对公共区域清扫
保洁、垃圾收集、生活垃圾处理 费筹措方式和费用标准等作
出决定。费用标准应当综合 考虑经济发展 水平、村民 承受能
力、垃圾处理 成本等因 素合理确定,可以对村民和 在本村从
事生产经 营的单位 差别化收费。村民委员会筹 措的农村生活
垃圾处理 费应当专款专用,定 期公开收 支情况,接受村民
和社会监督。
社会捐赠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建设、
法律法规 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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