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
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 1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有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
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
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
美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履行家庭义务。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帮
扶、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
人隐私,对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
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
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
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平
安建设考评体系。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 2 —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
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工作,明确工作
人员, 提供必要的经费保 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妇女 儿童工作的 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
作。具体职责是:
(一) 组织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信息共 享、舆
情应对等反家庭暴力工作 机制;
(二)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
的重大 问题;
(三) 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 统计
和培训工作;
(四) 组织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 辅导、法律 服务、
临时庇护、就学帮助、 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 服务机制;
(五) 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 监督检查;
(六) 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工作。
教育、 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
文化、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等有关 单位,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相互 配合,共同
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 联合会、残疾人
— 3 —联合会等,应当结合 各自工作对 象的特点,依法履行反家
庭暴力工作 职责,建立反家庭暴力维权 服务网络,预防、
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应当依
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人民 团体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
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 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 导、家庭暴力预
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 庇护、心理 辅导和行为矫治
等专业服务。
鼓励设立反家庭暴力 专项基金,为经 济困难家庭暴力
受害人 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个人通过 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 依法
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 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
权及时劝阻。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
系,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 普法工作规 划,
将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纳入 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 4 —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村(居)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结合其工作特 点,组织开展反家
庭暴力宣传教育, 普及反家庭暴力 知识,增强全社会反家
庭暴力意 识。
第十一条 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
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 典型案例的 收集、整理和发
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工作。
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的 情况,
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 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 司法建议
检察建议, 并督促建议事 项的落实。
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以及其他法律 服务工作者
在办理家庭暴力案 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 向当
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履
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职责,会同有关部门 落实法治 副校
长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纳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内容。将反家庭暴力
宣传教育纳入家 校共建工作内容, 引导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
采取科学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 监护和教育 职责,尊
重未成年人的人 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得实施家庭
— 5 —暴力。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 督促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
姻家庭辅导服务,在提供婚姻登记服 务时,开展家庭美德
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 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
刊播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 节目、公益广告,依法对家庭
暴力行为实施 舆论监督,弘扬健 康文明的家庭风 尚。禁止
宣扬家庭暴力。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
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 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 专案
专档、分级预警机制,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
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 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并将有关 情
况及时上传信息 化管理系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中规定家庭美德与反家庭暴力内容, 加强家庭暴
力预防宣传教育, 开展文明家庭 创建活动,弘扬文明 新风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化解
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
教育、 卫生健康等部门,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以及妇女
联合会等 单位应当根据 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信
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将家庭 纠纷、家
— 6 —庭暴力 排查处置等信息及 时纳入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信息系
统,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隐私的 前提下,实现反家庭暴
力信息 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
教育、 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人民
团体、社会 组织等单位应当对 从事家庭暴力预防、处置、
受害人救助等工作的人员 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 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 领域的专家、实务
工作者、妇女 联合会工作人员等 担任人民 调解员,依法调
解家庭纠纷,预防和 减少家庭暴力的 发生。
第十九条 用人 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
为的,应当给予 批评教育,做好家庭 纠纷的调解、化解工
作。必要时,与当事人 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共同 采
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公安、民政、 司
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女 联合会、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
残疾人 联合会等 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 流程,建立家
庭暴力受害人 投诉的受理、 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 7 —家庭暴力处理实行 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 投
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 单位,应当 按照工作职责做好
受理、 跟进和转介工作, 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 单
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 单位反馈处置情况;
涉及多个部门、 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 件或者社会 影
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 件,应当 联合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共
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 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 联合会等 单
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理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 开展下列
工作:
(一) 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 加害人进行 批评教育,
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二)根据工作 职责,为受害人 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
解、心理 辅导、法律 咨询等服务;
(三) 告知受害人 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 援
助、临时庇护等权 利;
(四)根据受害人实际 情况和意愿,及 时将其转介到
医疗机构、临时庇护场所、救助 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五) 开展其他有 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工
作。
— 8 —
法律法规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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