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2年4月28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以下
统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
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
文化、观赏、科学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
群,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
群体。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全面保护、政府主导、属地管
— 1 — 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
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
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
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
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
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协
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向社会发布古树名木保护信息,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
识,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
— 2 — 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
持古树名木保护研 究,积极 探索现代化、 智能化、信息化古树
名木保护管理 模式,推广应用科研成 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
平。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 式参与古树名
木保护管理。 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
期限的署名、义务 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 附属设施
的义务,有 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 附属设施的行为。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损害古
树名木的 举报制度,公布 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对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 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古
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
开展调查、 鉴定、定级、 登记、编号、拍照等工作, 并建立档
案,设立标志。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 株建立古树名
— 3 — 木资源 档案,健全古树名木信息管理 系统,对古树名木的 位
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 情况、保护 现状等信息实行
动态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 时组织调
查、鉴定,更新古树名木资源 档案。
第十三条 古树实行分级管理。
古树分级 如下: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
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 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
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 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
行三级保护。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结合古树名木资
源普查 情况,确定树龄在五十年以上 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
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实 施保护。
第十四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名木的认
定,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拟
— 4 — 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下列 程序依法鉴定和公布 :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经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 鉴定,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由市人民政
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 报国务院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二)二级古树经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鉴定,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公
布,并 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三)三级古树及后续资源经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 鉴定后,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并 报市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养护坚持日常养护与 专业养护相结合
的原则, 严格执行甘肃省 《古树名木保护 复壮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 任制。日常养护责
任人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确
定:
(一) 机关、学 校、部队、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文物
保护单位、宗教 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 单位
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二) 机场、铁路、公路、河流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
— 5 — 内的古树名木,管理 单位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三)自然和文化 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旅游 景区、林
场、城市公 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 机构为日常养护
责任人;
(四)城市道 路、街巷、绿地、 广场以及其 他公共设施用
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 单位为日常养护责 任
人;
(五)乡(镇)公 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乡(镇)人
民政府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六)居民 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 物业管理的, 物业服
务企业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
日常养护责 任人;
(七)农村承 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 包人或经 营者为日
常养护责 任人;农村 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
日常养护责 任人;其 他农村土地范围内 不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
的古树名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 小组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人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九)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其认养 单位或者认养
人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日常养护责 任人不明确或者有 异议的, 由古树名木所在地
— 6 —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
第十八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日
常养护责 任人签订日常养护责 任书,明确日常养护 权利和义
务;责 任人发生 变更的,应当重新 签订日常养护责 任书。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无偿向日常养护责 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 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 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
行专业养护。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养护责 任人应当做好 松土、浇水、施肥
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 造成损害。
古树名木 受到损毁或者生长 异常的,日常养护责 任人应当
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
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抢救、 复
壮等处理 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古树名木保护
范围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 标准划
定:
(一) 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向外
— 7 — 五米;
(二)古树群保护范围 不小于林沿向外五 米;
(三)城市建成区和其 他特殊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划定。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实际 需要,在古树名木 周围设置支撑架、保护 栏、避雷装
置、标牌或者排水沟等必要保护设 施。
古树名木保护 标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
龄、保护级别、 编号、管护责 任单位或者个人、挂牌单位、认
定时间和二 维码等内容。保护 标牌的编号和样式按照市政府规
定制式统一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 标牌
以及其 他保护设 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古树名木保护 巡查、检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等级、 种类、
生长期 确定巡查、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 扩建建
(构)筑物。
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 施工的,建设 单位应
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应当在 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
— 8 —
法律法规 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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