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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第8号 2022年8月1日 主要内容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 县立法条例》的决定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立法条例文本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围场满族 蒙古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的说明 韦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2022年1月2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 条例草案的起草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条例案的提出 第二节 条例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五章 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 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 原则,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 作重复性规定; (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注重增进共同性, 尊重和包容差异性;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引领和 推动自治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为民立法,增强各族群 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 一3一 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 信息化建设,拓宽社会各界参与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 化特点,就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县 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管理等各项措施: (三)立足自治县特点和发展定位,制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 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 (四)弘扬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保护传 承本地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事项: (五)加强民生保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等事项; (六)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县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变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规定: 4- (一)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二)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三)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 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 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每届任期的第一 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 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 如有确需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确定、公布和 报送。 第十条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 表议案和建议,产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立法 -5- 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新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两个月内,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未来五年立法规 划项自建议书;可以在每年10月底前向上述机关、部门提出下一年 度立法项目建议书。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自建议书,报送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的立法项自应当与自治县立法 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自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 要问题和初步意见建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 关工作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 部门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 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 -6-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督促立 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二节条例草案的起草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调研、 论证等工作,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起草单 位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 加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落实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做好相关条例 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条例草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织起草。 单行条例草案由承担相应职责的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草案,由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机关和 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聘请相关领 域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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