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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 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第一章总则 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应尽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 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 第一章总则 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 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第六条代表可以围绕全省经济、政治、文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 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意 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见和要求以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省人民代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 见包括: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 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 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 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设区的市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参 意见。 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 第三条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等活动,为代表掌握相关规定、知情知政、了解社 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情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 111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用书面 相关事宜。 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出。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 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 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 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以电子 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 文档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电子签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 名或者提交本人签名的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 的; 评和意见专用纸。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 案,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的。 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两个 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数人联名提出。代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按 表一人单独提出与代表数人联名提出具有同等 照会办和分办两种形式进行交办。属于会办的应 效力。代表数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 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属于分办的应当明确分 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使参加联名 办单位。 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 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表 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 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 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 第十条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 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 明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主办、协办单位意见不 面形式提出。 一致的,交办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并将协调结果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告知代表。 分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 第十一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复代表。分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交办机关应当 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 进行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告知代表。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交办的代表建 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 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 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十 作机构受理。 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 第十二条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 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 组织办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 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 统一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 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 —11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确实不能 和意见进行分析,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对其中的 按期答复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答复 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处理意见;对涉及面广、 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批评和意见,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处 理。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见面,或者通过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调研、座谈、邀请相关代表参与有关办理工作等 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 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 多种方式,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代 表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落实;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 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主任会议可以选择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省 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点督办。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 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明 根据需要,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 对多次提出而未解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 善解决后再答复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 有关承办单位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组织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答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通过 情况进行视察。 书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 进行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 构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请领衔代表 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省人民代表 转复其他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责成有关机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 关、组织重新办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 门办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 作机构统一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重新办 工作机构。由省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还应当同 理的相关事宜。 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 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 11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构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予 责任。 以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交办机关对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 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施行。1989年3月5日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 予以通报批评。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 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 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 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1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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