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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全国人大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 第八章 公布和备案 第九章 审议结果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 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 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 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 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 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 2 ─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两个月前,办公厅根据常务 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方面建议,提出会议建议议程和会期 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 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 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 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 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 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听取 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 席人员范围。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办公厅应当将有关事项通 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 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3 ─ 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 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 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 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 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 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各专 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 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 下列人员列席 会议: (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人;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 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 整列席人员范围 。─ 4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 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 若干名召集 人,轮流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 主任主持会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 也可以分别由 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六条 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 重大意见分歧 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 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主任 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书面请 假。办公厅应当向主任 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 缺席的原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 、 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 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 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 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 5 ─ 列席会议的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 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 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 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6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 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 案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 供相关 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 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 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 于议案的说明。 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 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 说明,也可以委 托有关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 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 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 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 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 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 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 衔 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7 ─ 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 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拟任 命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全体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或者提交 书面发言材料。作口头拟任职发言的,时间一 般不超过五分钟。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 说明后,由分组 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 整理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初次审议后,由 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 改稿。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 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 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省级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 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由 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 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 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 交财政经济委员会─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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