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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 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 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 促─ 1 ─ 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 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江苏省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 重大事项; (五)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 决策和部署; (六)事关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 (七)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方 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八)省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及上 一年度决算; (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 (十)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 的决议决定; (十一)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2 ─(十二)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 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省级预算和全省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 估; (五)省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情况; (六)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事关全省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 措; (八)省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 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 障、社会救助、养老、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 品安全等涉及全省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 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 公共卫 生事件、重大社会 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3 ─ (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设 立、撤销、合并、 变更的实施方案; (十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 并的实施方案; (十三)与外国地区缔结省际友好关系; (十四)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乡(镇)人大换 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五)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六)其他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除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 外,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省监 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 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省人民代 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 察委员会、省高级人 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 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 机构研究 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并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 4 ─协商,在省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 大事项建议议题,由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 会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 、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 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 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 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依据,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集 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 协商、协调 情况。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对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 查,采取多种形式 听取相关省人大代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 ─ 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 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 存在重 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 召开听证 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 公开相 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 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 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有 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 内报告贯 彻实施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 效后六 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 将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中的 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 公厅在闭会后十日内 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审议意 见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 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重 新讨论决定。─ 6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 检查监督。必要时由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 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 常务委员会监督议题,提请常务委员 会审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 应 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而不报告的; (三)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而擅自作出决定 的; (四)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五)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 研究处理的; (六)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 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七)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或者提出的审 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 会议经审议组成人员过半 数不赞成的。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常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督 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 7 ─ 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通过 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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